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江津區應急醫療物資儲備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江津府辦發〔2021〕4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江津區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江津區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保障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需要,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醫療物資主要包括藥品、疫苗、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護目鏡等救治藥品和醫療防護物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按照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平時服務、災時應急、采儲結合、節約高效的原則,建立區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制度,推動應急醫療物資安全儲存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江津區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工作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區經濟信息委、區財政局、區衛生健康委、區疾控中心、江津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區經濟信息委負責牽頭制定區內應急醫療物資生產企業儲備方案,并提出承儲生產企業應急醫療物資的相應財政支持政策。
第七條 區衛生健康委負責對所需應急醫療物資定期評估,制定儲存清單,清單定期根據形勢修訂,需要更新儲備物資可交由相關單位采購補充。
第八條 區疾控中心作為區內應急醫療物資的儲存單位,牽頭組織制定儲存方案,一般性日常采購由區疾控中心負責,發生公共衛生事件時擬定出需采購的應急物資清單;提出物資保管所需要的應急物資收儲、輪換政策等。
第九條 江津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承儲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規范儲存、運輸各環節,嚴格儲備應急醫療物資質量管理,組織檢查庫存應急醫療物資,保障庫存應急醫療物資質量安全。
第十條 區財政局負責根據區級儲備計劃,統籌落實儲備資金來源。
第三章 承儲單位管理
第十一條 區經濟信息委負責區內應急醫療物資生產承儲企業的管理;區疾控中心作為區內存儲單位,負責其他外購采購物資的存儲。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資質,承儲企業和區疾控中心均應建立完善應急醫療物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執行區級儲備計劃,并確保及時有效供應;
(二)建立健全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額規章制度,嚴格入庫、出庫流程。建立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實物與資金使用檔案,保證應急醫療物資質量達標、儲存安全、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及時輪換應急醫療物資;
(三)保證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金專款專用;
(四)執行有關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工作的其他規定。
第四章 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 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本區醫療衛生機構所需應急醫療物資的儲備品種、規模等儲備計劃建議,由區衛生健康委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
第十四條 區衛生健康委根據本區醫療衛生機構應急醫療儲備計劃建議和區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計劃建議,統籌提出區級儲備計劃,報區政府審批后采購、儲備。
第五章 物資管理
第十五條 應急醫療物資儲備實行品種控制、總量平衡的動態儲備,原則上儲備實物的庫存總量不得低于區級儲備計劃的70%。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要切實加強應急醫療儲備物資的質量管理,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保證入庫的應急醫療物資達到區級儲備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及時發現儲備的應急醫療物資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問題,并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需立即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不得虛報、瞞報應急醫療儲備物資的數量,不得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更換應急醫療儲備物資品種或者變更儲備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應急醫療儲備物資過期失效。
第十八條 承儲單位按程序調出應急醫療儲備物資后,應按區級儲備計劃及時補齊應急醫療儲備物資的品種及數量。
第六章 物資調用和輪換
第十九條 發生突發事件時,區政府統一組織調用應急醫療物資。當應急醫療物資不能滿足突發事件處置需求,向市級按有償使用原則申請應急醫療儲備物資調用。
第二十條 應急醫療儲備物資在調用過程中如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應就地封存,事后按規定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應急醫療儲備物資調出后10日內,供需雙方需補簽購銷合同,及時結算。
第二十二條 應急醫療儲備物資實行輪換制度。在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為保持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質量、有效期符合規定,承儲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輪換。
第七章 資金籌集及核銷補償
第二十三條 區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所需資金納入區級財政預算管理,采取預撥加清算的方式撥付資金,統籌用于區級儲備計劃內的應急醫療物資采購、輪換、日常管理、正常核銷報損、貼息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四條 區級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區經濟信息委、區財政局、區衛生健康委、區疾控中心和江津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各自職責,對有關企業和單位落實應急醫療物資儲備政策和使用應急醫療物資儲備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對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和監督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 承儲單位存在混亂管理、賬目不清、不合理損失嚴重、延誤應急醫療物資供應、弄虛作假,挪用儲備資金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應急醫療物資儲備管理和監督活動中,騙取、截留、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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