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江津區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的通知
江津府發〔2013〕50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江津區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已經區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津區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的通知》(渝安委〔2009〕1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區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安全生產“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管理制度是對存在嚴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力及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實施社會綜合監管,督促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的制度。
第四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堅持依法監管監察、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按照區級監管與地方監管、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政策制約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屢次(一年3次或3次以上)發生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或對督辦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整改無效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違反“三同時”規定,且未按相關監管監察部門要求按時改正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重大職業病危害隱患,并且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的;
(六)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安全標準化要求的;
(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生產執法的;
(八)故意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沒有及時對傷亡者進行救治和賠償的;
(九)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其他生產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或事故的。
第六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通過事故調查、安全檢查、群眾舉報等途徑,對符合本制度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收集,并記錄單位名稱、案由、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要提前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要采納。
(三)討論審定。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區安委會研究提出意見,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區安委會辦公室通過區級主流新聞媒體及安全生產信息網對外發布。
(五)信息刪除。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時,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對其組織驗收,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后,對已整改并未再發生本制度第五條所規定情形的,由區安委會辦公室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并在原公告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七條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半年。列入“黑名單”管理和從“黑名單”中刪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為準。重大隱患未按照整改到位的,繼續延長其“黑名單”管理期限,直至隱患消除。對于生產經營單位整改積極,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應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審查意見。
第八條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除依法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外,并實施以下監管監察措施:
(一)生產經營單位須每月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同時向所在鎮街或園區報告。
(二)所在鎮街、園區安全辦或者建設辦每半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追蹤整改情況,直接整改達到要求。
(三)由區安委會辦公室向發改、經信、財政、金融、保險、稅務、工商、人力社保、國土、建設、交通、科委、工會等部門通報,依照相關規定,實施相應的制約措施。
(四)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期滿后,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再次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或者在列入“黑名單”管理期間不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情況的,依法予以從重處理;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
第九條 本制度由區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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