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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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據
為充分發揮保險服務在防災減災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多層次巨災風險、公共安全事故保險和特殊人群保險分擔機制,更好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5號)精神,結合江津實際,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的主要內容??
(一)保險方案
1.巨災保險。
(1)保障對象。災害、事故發生時處于江津區行政區域內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戶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臨時來江津出差、旅游、務工、就學、探親訪友的流動人口、搶險救災、救援人員(以下簡稱“居民”)及居民住宅。
(2)保障責任。居民在江津區行政區域內,因自然災害事故、火災、爆炸等突發事故、擁擠踩踏事故及傳染病傳播事故導致人身傷亡及房屋及室內財產損毀的,以及在以下災害事故中因搶險救災和見義勇為造成傷亡的,保險人按約定負責賠償。
(3)保障金額。居民意外身故保障金額為20萬元;意外傷殘最高保障為20萬元;搶險救災、見義勇為人員意外身故保障金額為60萬元、意外傷殘最高保障為60萬元;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用,在重慶市醫保系統“一站式”結算后,自費費用最高補償3萬元;居民房屋鋼筋混凝土結構、磚墻結構房屋和室內財產最高賠付為10萬元/戶;土質結構及其他結構房屋和室內財產最高賠付為4.5萬元/戶,居民房屋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在300元以下的不納入巨災保險范圍;臨時生活費用50元/人/天,最高賠付90天。
2.公共安全事故保險
(1)保障對象。事故發生時處于江津區行政區域內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戶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臨時來江津出差、旅游、務工、就學、探親訪友的流動人口、搶險救災、救援人員(以下簡稱“居民”)。
(2)保險責任。居民在屬于政府管理的公共場所及公共設施突發意外事故;公眾聚集的商業場所突發意外事故以及因建筑工程事故、交通事故、重大惡性傷害事件、邪教精神病人員暴力傷人事故導致人身傷亡的,無法找到責任人或責任人無力賠償的;以及在事故中因搶險救災和見義勇為造成傷亡的。
(3)保障金額。意外身故保障金額為10萬元;意外傷殘最高保障10萬元,按殘疾等級比例給付;搶險救災、見義勇為人員意外身故保障金額為60萬元、意外傷殘最高保障為60萬元。
3.特殊人群保險
(1)保障對象。江津區民政局核定的五保、低保、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2)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承保年度被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患有市民政局公布的26種常見重特大疾病中一種及以上的,以及意外事故身故、傷殘,疾病身故的,保險人按約定負責賠付。
(3)保障金額。被保險人在承保年度初次被確診患有市民政局公布的26種常見重特大疾病中的一種及以上的,保險人給付重特大疾病保險金每人20000元,非初次罹患26種常見重特大疾病的給付每人1500元。意外事故身故保障金額為5萬元;意外事故傷殘最高保障為5萬元;因意外事故住院醫療最高保障金額3萬元(其中門診最高賠償限額3000元),以實際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為準;疾病身故保障金額3000元。
(二)承保機構
本保險試點項目采取共保方式。經公開招標確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江津支公司”)為首席承保人,首席承保人與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江津中心支公司和永安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江津區支公司組建共保體予以承保。
(三)保費。每年保費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以實際簽訂金額為準),所有經費由區財政安排。將年度賠付警戒線定為投保總額的75%,并以此確定次年保費標準。
(四)時限。期限五年。本保險項目保險責任自2021年4月1日開始執行,一年一保,原則上5年內不變更承保保險公司。
三、注意事項
(一)被保險對象是災害發生時處于我區行政區域內的所有自然人,不包括戶籍或常住在我區但在我區行政區域外發生災害或意外導致傷亡的人員。
(二)自然災害事故、火災、爆炸,擁擠踩踏,市政設施,傳染病,見義勇為,精神障礙患者傷人,重大惡性傷害案件,高空墜物等意外傷害導致人員傷亡的,以及特殊人群患重疾以及意外事故身故、傷殘,疾病身故的需由相關部門進行認定后,方可開展理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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