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6-06-08 16:23:12 大 中 小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一批多元解紛案例,蔡家鎮《劉某等93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與某生態農業公司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調解案》作為“部門聯動+基層自治+示范判決”化解涉農村土地租賃合同系列糾紛的典型案例成功入選。該案中,蔡家鎮綜治中心統籌各部門資源,做實“矛盾糾紛最多跑一處”,構建分層遞進的閉環解紛體系。實現了群眾訴求“一站式”解決,更以法治力量護航鄉村振興,成為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實踐。
據了解,2019年6月,某生態農業公司分別與蔡家鎮某村94戶農民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集中連片流轉該村203.09畝承包地用于花椒種植。合同約定,租期為20年;如有違約的,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2年土地租金作為違約金。2024年8月,某高速公路項目占用其中50余畝土地,涉及其中60戶。某生態農業公司遂停止支付全部土地的租金并欲解除所有合同。因未按時收到租金,農戶集體到村委會要求解決。村委會經多次協調未果,將情況報送至蔡家鎮綜治中心。綜治中心受理后,考慮該系列糾紛涉及人員眾多,情況復雜,遂牽頭統籌村委會、鎮產業發展服務中心、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小組,并協調入駐法官開展指導調解,共同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查明事實,明確爭點??紤]糾紛涉及大片土地,調解小組聯系農戶代表及某生態農業公司,結合鎮農業服務中心提供的書面材料,一并參與實地查勘。經查,某高速公路項目所占土地將某生態農業公司承包的原本連片的土地分割開,導致某生態農業公司經營不便;某生態農業公司雖停止支付租金,但尚未清除種植物也未退還土地。雙方的爭議焦點為:某生態農業公司認為自己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農戶則認為某生態農業公司無權解除合同并應繼續履行合同。
二是簡案快調,打好基礎。對土地被占用的60戶農戶,指導法官認真做好解釋工作,某生態農業公司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其有權解除合同,但希望雙方換位思考、協商解除合同,更有利于妥善處理合同解除的善后事宜。經釋明,雙方同意當日解除合同,某生態農業公司支付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并退還土地。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時固定調解方案,引導雙方當場簽署調解協議。
三是自治共商,重點突破。指導法官提出,對土地未被占用的34戶農戶,某生態農業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權,應與農戶協商解除合同,并支付適當的違約金。該34戶農戶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逾期違約金,調解小組多次調解無果。因處理結果事關全村整體利益,調解小組指導村委會召開村民大會聽取意見,多數與會村民仍希望今后繼續整體對外流轉土地以獲取收益,認為若部分農戶不同意解除合同,會影響該村將來整體流轉土地。會后,調解小組邀請村民代表共同參與調解,村民代表積極引導涉案村民從全村整體角度及自身長遠利益考慮。經釋法明理,其中28戶與某生態農業公司達成和解。
四是示范訴訟,以判促調。經前期調解,仍有6戶農戶雖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某生態農業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某生態農業公司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遠高于農戶的損失,調解工作陷入僵局。為避免久調不決、矛盾激化,綜治中心引導其中1戶農戶依法訴訟,發揮法院示范裁判的指導作用,推進其余5戶的調解工作。經庭審,法院判決合同解除并由某生態農業公司支付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因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法院依法酌減至與農戶損失相當。判決生效后,其余5戶參照判決結果與某生態農業公司達成和解。至此,該系列糾紛得以妥善化解。
江津區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本案系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涉及農戶人數較多,訴求不盡相同,如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易導致矛盾激化,不利于糾紛整體實質性化解。蔡家鎮綜治中心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牽頭統籌村委會、鎮農業服務中心、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小組,凝聚基層化解合力。其中,村委會踐行基層民主,組織召開村民大會,引導村民共商促調;鎮農業服務中心幫助查明爭議事實,為糾紛化解打下事實基礎;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時固定調解方案,避免再起糾紛。各部門各司其職,協同配合,通過“部門聯動+基層自治”方式推動糾紛實質化解,依法平等保障農業企業和農戶的合法權益。
蔡家鎮黨委書記劉瑋表示,當前,群眾生活需求多樣,利益訴求多元,做好新時代的基層治理工作,需要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將法治、自治、德治緊密結合,推動實現“大家的事大家商量著辦”。鎮域綜合治理、人民調解、產業服務部門和村(社區)黨組織與群眾有密切的聯系,在全面提升基層治理水平、更好服務基層群眾的過程中,要強化方法多元、集思廣益、民主協商,把為群眾“辦成事”當成履職的“必答題”,支持群眾成為“解決問題的共治者”,努力在共商中找到新思路新方法,在共治中形成新經驗新模式,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為鄉村全面振興提供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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