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12-08 10:11:31 大 中 小
各村、涉農社區:
《柏林鎮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實施細則》已經鎮政府修訂并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重慶市江津區柏林鎮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
重慶市江津區柏林鎮人民政府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促進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社會穩定,建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規范管理長效機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和《江津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柏林鎮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農村集體資產,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除貨幣資金以外的其他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資產、存貨及無形資產、應收款項等;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源,包括耕地、林地、園地、草場、荒山、荒地、荒坡、荒灘、水面、建設用地等自然資源。
第四條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屬村、涉農社區全體成員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農村集體資產資源除國家征用土地和依法進行產權交易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集體所有制性質。
第五條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截留、挪用、私分、破壞、損毀、平調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二章??機構職責
第六條鎮成立江津區柏林鎮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鎮人民政府鎮長擔任,分管農村經濟管理工作和財政工作的領導任副組長,鎮黨政辦、財政辦、經濟辦、農業服務中心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三資托管辦),財政辦主任任辦公室主任,經濟辦主任、農業服務中心主任任辦公室副主任,成員由財政辦、經濟辦、農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共同組成,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和監督,其職責是:
(一)堅持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別進行會計核算;提供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公示資料;定期向分管領導和上級業務部門報送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統計報表。
(二)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及有關制度和規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支憑證審核記賬,進行會計核算。
(三)指導村、涉農社區開展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清查,編制農村集體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核算村、涉農社區本年度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搞好經濟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編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大會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討論的收益分配方案。
第七條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全鎮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的指導、服務、監督等。包括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貫徹、各項制度的建立規范、日常業務的指導協調、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等。
第八條鎮財政辦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包括制定農村財務會計制度實施細則、會計人員及農村會計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九條三資托管辦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保障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托管理辦公室正常運轉,所需工作經費納入鎮財政預算。
第三章??委托代理
第十條農村集體財務實行賬務、資金雙代管。由村、涉農社區委托三資托管辦管理,接受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的業務指導、審計監督,接受區財政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實施情況的工作監督。
第十一條各村、涉農社區不再單設會計,設1名報賬員。村、涉農社區主要干部的直系親屬及配偶,不得擔任報賬員。
第十二條報賬員由村(居)民大會或村(居)民代表會議選舉或村兩委推舉產生,對村、涉農社區財務收支實行按月定期報賬。
第十三條報賬員職責:
(一)編制本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財務預決算方案;
(二)負責本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集體資金賬簿、資產臺賬、資源登記簿的登記和核實等事務;
(三)負責原始憑證的審核、報賬;
(四)負責領取管理村、涉農社區的備用金;
(五)負責本村、涉農社區的財務公開工作;
(六)負責鎮三資托管辦和村或涉農社區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務。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堅持農村集體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不變,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截留、挪用農村集體收入資金,嚴禁坐收坐支,嚴禁私設賬外賬、小金庫,嚴禁公款私存、拆借或為他人提供抵押擔保等違反財經管理制度的行為,各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集體資金農村集體財務實行賬務、資金雙代管,實行賬、款分管。
第十五條建立收支預決算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初應當編制全年收支預算方案,經村(居)民大會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張榜公布;調整預算時,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并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集體資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到各類款項當日必須繳存到開戶行。
第十七條建立貨幣資金賬戶管理制度。由鎮三資托管辦統一在轄區內的合法金融機構開設村、涉農社區單一基本存款賬戶,并預留公章、財務負責人和報賬員私章等印鑒,嚴禁多頭開戶。實行支票結算戶管理,一律取消存折結算戶。支票、印鑒應分別保管。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集體資金實行賬和款分管。
完善貨幣資金內部管理的相關制度,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日常開支采取備用金制度,原則上村級備用金限額不得超過2000元。報賬員在辦理支出報賬業務后,及時補充備用金。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私設小金庫,不準白條抵庫。
資金往來單筆1000元以上收支業務采用非現金結算,一律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第十八條建立收支票據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票據,必須使用重慶市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監制的《重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據》。嚴禁使用自制票據或購買收據收款。鎮三資托管辦的資金管理會計,負責票據的領購、登記、使用、結報、繳舊換新與核銷工作,并定期檢查監督。建立票據管理工作責任制,做到專人管理、專柜保存、規范操作,防止票據丟失、蟲蛀、鼠害等事故發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款時,應開具《重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據》,并加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專用章。支出時必須是正規發票。嚴禁無據收款、白條入賬。嚴禁以付款憑證代替支出票據報賬。
第十九條建立非生產性支出限額管理制度。對差旅費、辦公費、報刊費、會務費、接待費,以及干部誤工補助、補貼等實行限額管理。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沒有明確的政策依據或未經鎮政府批準備案,一律不得擅自發放各類獎金、補助、補貼等。有關差旅費、補助、補貼等支出需經鎮政府審查同意,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公示無異議后可在村社自有資金(不得挪用項目專項資金)中列支,不得跨年度發放和負債發放,特殊情況除外。
差旅、通訊費: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鎮外差旅費可參照《重慶市江津區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津財行〔2014〕18號)文件執行,填報《差旅報銷單》時同時附上《差旅審批單》。
社長每月50元電話費補助。
工作餐、會務費:
工作餐(含會議餐):村工作餐(會務費)參照《重慶市江津區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津財行〔2014〕18號)下村伙食補助標準執行,必須執行四單合一(即審批單、報銷單、發票、清單)憑票報賬,嚴禁白條入賬。不得發生業務招待費;若會務費支出還需要附上方案(或開會通知)、簽到冊等。
辦公費、報刊費、水電、房租、物管費等據實報銷。
其他津補貼按照相關規定發放。
鎮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安排的工作經費、單項考核工作經費以及年終考核獎勵工作經費,只能用于工作開支,不得發放給個人。
村、涉農社區采購勞務時應以勞務的實際情況和市場行情核定價格,上級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無規定時以集體研究確定。
第二十條鎮代理會計要每月與銀行對賬,及時與村、涉農社區報賬員核對庫存現金,確保銀行存款和現金賬實相符。
第二十一條建立村民“一事一議”資金管理制度。資金使用嚴格按《重慶市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基〔2013〕23號文件)執行。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依法依規通過農村村民一事一議所籌集的資金,必須進行專賬核算,做到專項使用、專款專用,并及時張榜公布其籌集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建立債權債務管理制度。強化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集體債權清收,嚴禁隨意核銷債權,確需核銷的無效債權按規定程序辦理。由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提出報告,經社員代表會議討論和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簽字,報鎮駐村領導審批并提交黨委會通過后方可實施。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應按債權債務發生的時間、數量、經手人、證明人等情況分類登記造冊,及時清收債權。
嚴禁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新增債務。對于違反規定,擅自借款發生的債務,要按照誰借款、誰償還的原則處理。有債務的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要認真制訂債務償還計劃,并按計劃償還債務。每年的償還計劃,需經鎮三資托管辦審核簽字備案。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財務審批制度。農村集體財務嚴格實行經辦人、監督委員會主任簽字,村主任(村書記)一支筆審批原則。村務監督委員會切實加強監督。
(一)資金申請
日常開支按規定程序實行層級審查把關。申請資金時,填寫《柏林鎮各村、社區支付申請表》(表附后),申請表累計1萬元以下的支出由駐村領導審批;累計1萬以上或單筆5000元以上由鎮長審批。所有審簽同意后方可報銷。嚴禁同一事項支出化整為零報批,降低審批層級,刻意逃避監管。
(二)票據審核報銷流程
嚴格支出票據審簽,每張支出票據必須做到“五有”,即有事由、有經辦人簽字、有監督委員會主任簽字、有審核人簽字、有審批人簽字。對手續不完備的票據不準付款、不準入賬、不準抵庫。
對未經審批的各種憑證,報賬員一律不得付款,會計堅決不得入賬。報賬員不得私自拆借資金,對借出、借入款項必須嚴格實行審批制度。凡經鎮三資托管辦審核不合格的憑證一律退回。
(三)基建項目
基建項目立項、招標、實施、結算審計執行相關規定。基建項目等大額資金開支,要附有村(居)民代表會議表決結果和政府采購或公開招投標合同,并有3人以上的驗收結算清單,方可按程序審批
第二十四條建立財務結報制度。鎮三資托管辦要及時做賬,做到月清月結。嚴禁跨年度報賬,因特殊情況跨年度的票據不得超過次年第1個月結束。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二十五條建立集體資金定期核查制度。鎮三資托管辦財會人員應按月與開戶金融機構核對賬目,定期開展貨幣資金盤點并作好記錄,做到賬實、賬賬、賬表、賬簿等相符。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嚴格控制固定資產的購置。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單位價值在1000元(含1000元,下同)以上形成的固定資產購置,須經村、社區兩委會集體研究同意,并明確保管人或使用人。
第二十七條建立健全資產臺賬。資產臺賬要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
第二十八條每年年底進行資產清查,做到賬物相符,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條資產處置。凡涉及村組集體資產的承包、租賃、出讓等處置的,集體資產的價值必須經村、涉農社區村(居)民代表大會或村、社區村(居)民大會認定。村、涉農社區村(居)民代表大會或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大會認為需要評估的,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結果應經村、社區村民代表大會或村、社區居民大會確認。
在資產處置前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如何招標投標等事項,處置方案報鎮三資托管辦審核(資產和資源評估金額達5萬以上提交鎮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經審核后,履行民主程序,方可簽訂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條資產的經營。對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當依法簽訂承包或租賃合同。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收取的承包費和租賃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村組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及時進行公示。村組實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其股份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
第三十一條要確保農村集體資產的安全完整。不得隨意用村組集體財產抵押貸款、為他人擔保,確需用村組集體財產抵押貸款、為他人擔保的,須經村、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或村(居)民會討論通過。
第六章??資源管理
第三十二條 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的集體資源實行登記管理。建立健全集體資源管理臺賬,逐項記錄集體所有的資源。每年對集體自然資源底數進行核查,全面清理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資源利用狀況,做到賬物相符,并予以公示,報鎮三資托管辦備案。在村、涉農社區兩委換屆或相關崗位工作人員調整時要辦理資源臺賬交接手續,確保有序規范管理。
第三十三條資源登記簿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四至、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或人員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金及繳納方式,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四條建立集體資源經營管理制度。鼓勵有條件的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投入資金改善資源環境,提高種養殖業效益,增加單位承包租賃價格,使其保值增值,不斷壯大村、社區居民小組集體經濟實力。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集體資源,由農戶自主經營。實行其它方式經營的,其經營方案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涉農社區村(居)民大會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簽訂規范合同文本。實行統一經營的集體資源,要明確經營管理者的責任和經營目標、決策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成員公開。
第三十五條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集體資源的經營處置,必須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資源的價值必須經社員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認定通過。依法拍賣、出租資產經營權或所有權,需經村、涉農社區兩委會集體研究,村(居)民代表會議或村(居)民大會通過,村務(居務)監督委員會集體審議同意,駐村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核后公示。采取公開招投標方式進行,并簽定拍賣或承包合同,報鎮三資托管辦備案。
采取出租或承包方式經營的集體資源,合同期限應科學合理、適合適度,一般5年為宜(若租期超過5年的,需報鎮黨委會研究同意后方可實施)。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出租,原則上不得超過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期限;水庫、山坪塘、溪流等養殖水面承包,最長期限不超50年;林地經營權轉讓,時間最長不超70年。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應規范管理經濟、建設、土地承包等合同。鎮三資托管辦要確定專人負責各類合同管理。各村要成立合同監管小組,負責本村合同的歸檔、監管等。
第三十七條當事雙方訂立合同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有機統一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組織進行資產資源處置、工程項目建設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合同必須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不得違背村民民主議定原則。
合同內容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名稱、負責人和代表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住所;項目的名稱、座落、面積、質量等級;期限和起止日期;價格及付款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合同簽訂后,當事雙方可申請公證或鑒證。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采取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辦法解決。
第四十條鎮三資托管辦和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應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有效處理違約行為,確保合同順利履行。
第八章??檔案管理
第四十一條鎮三資托管辦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檔案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內容要完整、系統,主要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本情況;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資產臺賬、財務計劃、財務公開、會計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以及電子數據備份等檔案;農業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或協議等文書。
第四十二條鎮三資托管辦要重視檔案管理工作。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分類整理會計憑證、賬冊、報表、合同、移交清冊、登記簿等資料,裝訂成冊;分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分類存放保管,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實行信息網絡管理的,還應將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同時歸檔。規范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等行為。并建立檔案借閱審批制度以及檔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檔案遺失和毀損。對資金資產資源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程序,遵照國家有關規定。特別對各類經濟合同書在合同履行終結后,保存時限最低不得少于10年。
第九章??資金資產資源監督
第四十三條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要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強化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與監督。
(一)收益分配制度。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進行收益分配時,應編制收益分配方案,經村(居)民大會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進行分配,并報鎮審核備案。
(二)村務監督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據本村(居)民大會或村(居)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負責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有權反映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向群眾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三)重點監控制度。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應對土地拆遷補償費、宅基地置換復墾集體收益、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財政獎補、村級債權債務、轉移性資金收支等事項進行重點監控。
第四十四條村民有權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使用管理進行咨詢,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應及時作出答復。村(居)民對答復不滿意的,可向鎮、上級農業和財政等部門反映;村、涉農社區、村(居)民小組對鎮、上級農業和財政等部門提出的意見及建議,要認真落實,限期整改。
第四十五條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不斷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促進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規范化、標準化建設。
第四十六條鎮農業、財政、紀檢等部門應定期開展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專項檢查,通報檢查結果,及時糾正違規違紀行為。
第四十七條建立健全審計監督制度。注重建立長效機制,鎮三資托管辦每年自查內審1-2個村、涉農社區,實現每3-5年一次審計全覆蓋,使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專項審計經常化、制度化。村、涉農社區兩委干部換屆及主要干部離任或工作需要,鎮內部審計機構或區農村集體財務審計監督管理中心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使用、財務收支、生產經營,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財政獎補等開展審計。
第四十八條建立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違紀、違規、違法行為,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關責任。情節嚴重的,由鎮委、政府或上級相關部門對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財務公開
第四十九條堅持四個規范,提高財務公開質量。主要包括:
(一)內容規范,參照《江津區村(居)務公開目錄》(津社治組辦〔2022〕1號)公開的內容要求,做到實事求是地公開;
(二)時間規范,對按月記賬的村(社區)每個月公開一次,按季做賬的村(社區)民小組每季度公布一次;
(三)程序規范,公開前由監督委員會對公開內容進行審核簽名,表明意見;
(四)形式規范,財務公開欄設立在主要交通路口,群眾聚集地,并采取固定地點進行公開。
第五十條鎮三資托管辦財會人員于次月底前和每個季度后的第二個月底前分別編制上月或上個季度的“科目余額表”、“現金、存款逐筆公開表”、“內部往來余額表”、“財務公開榜”,交村(社區)、村(社區)民小組將上述資料在固定地點張貼公布或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或村(社區)民會議進行公布。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從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關文件要求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五十二條本實施辦法由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托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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