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985059W/2023-00023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住房城鄉建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09 | [ 發布日期 ] | 2023-03-09 |
發布日期: 2023-03-09 10:47:4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22〕42號)、《關于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建村〔2021〕35號)、《關于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號)等有關規定和農村危房改造的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在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實施期內,中央財政和市級財政設立用于支持區縣開展農村危房改造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延續補助政策及延續期限根據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求和重慶市實際確定。
第三條補助資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合理,公正客觀??茖W合理分配補助資金,確保公平、公正、公開,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點,精準幫扶。按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要求,將補助資金精準用于解決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的基本住房安全問題。
(三)注重績效,規范管理。對補助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適時開展績效評價,健全資金監督管理機制,強化補助對象審核認定等基礎管理工作,主動接受各級審計、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
第四條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委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會同市住房城鄉建委確定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補助資金預算,同步下達績效目標;按照直達資金管理規定和要求,監督管理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指導區縣加強資金管理等。
市住房城鄉建委負責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年度計劃任務、補助標準等基礎數據,會同市財政局下達資金計劃,督促指導區縣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和組織實施等工作,參與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職能參與補助資金分配,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組織實施及預算績效管理等具體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補助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組織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補助資金分配
第六條補助資金按因素法分配,重點向改造任務重、貧困程度深、工作績效好的區縣傾斜。分配因素主要考慮區縣農村危房存量、工作績效等指標。
第七條補助資金用于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農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設防地區農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農村困難群眾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包括農村易返貧致貧戶(包括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戶)、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農村低保邊緣家庭、未享受過農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住房安全問題的其他脫貧戶。已實施過農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災害等原因又變成危房且農戶符合條件的,可將其再次納入補助資金支持范圍。
第八條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直達資金管理,市財政局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算文件后,及時商市住房城鄉建委制定資金分配方案,于規定時限內完成報財政部備案、正式分解下達的流程,并將資金分配結果抄送財政部重慶監管局。
第九條市住房城鄉建委負責指導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立動態監測臺賬,定期摸排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情況,對住房存在安全隱患的,全面納入動態監測臺賬實行銷號管理;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劃,并根據年度預算資金和計劃統籌解決。
第十條補助資金實行分類補助:農村C級危房改造平均每戶補助0.75萬元;農村D級危房改造補助標準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全市農村危房改造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1〕37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章 補助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各區縣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對于支付給農戶的補助資金,各區縣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階段按比例或竣工驗收后一次性足額支付到農戶“一卡通”賬戶,全部資金支付時間不得晚于竣工驗收后30日。
第十二條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項目實施,做好申請審核,規范對象認定,加強質量安全管理,同步做好農戶檔案管理等工作。在竣工驗收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向本級財政部門提出撥付補助資金的申請,同時提供所有農戶準確無誤的“一卡通”賬戶信息。各區縣財政部門在收到申請后,應在15日內完成補助資金撥付工作。
第十三條各區縣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切實采取措施,加快補助資金預算執行進度,資金撥付進度原則上應與工程進度相匹配。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財政部關于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重慶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統籌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渝財預〔2017〕7號)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為目的的支出,包括單純提升住房品質、改善居住環境方面的支出等;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以外農戶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納入因災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補助范圍等已有其他渠道資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農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經費;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支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監管機制,按照《關于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建村〔2021〕35號)、《關于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號)要求,對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的申請、評議、審核、審批和補助金額等情況進行公示,并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如發現有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應予以取消,不予安排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加強績效目標管理,依職責組織做好區域績效目標分解下達、績效監控及績效評價工作,強化評價結果運用,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
第十八條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十九條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補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堅決查處冒領、克扣、拖欠補助資金和向享受補助農戶索要“回扣”、“手續費”等行為,對涉黑涉惡的個人和勢力,要深挖徹查并堅決進行打擊。
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分配到脫貧縣及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補助資金,按照財政部等11部門《關于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重慶市財政局等13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繼續支持脫貧區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渝財農〔2021〕58號)等有關文件規定使用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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