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12-25 09:29:47 大 中 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健全本區(指瀘州市龍馬潭區,下同)住房保障體系,完善本區公租房保障管理機制,通過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并舉發展公租房,更好地解決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市民住房問題, 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 法》(建設部令第11號)、《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建 立兩張清單 優化兩類配置 健全兩個機制”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發〔2019〕7號)、《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做好公租房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川建保發〔2021〕261 ?號)、《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川渝兩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退出程序指導手冊的通知》(川建住保發〔2022〕8 ?號)、 《瀘州市公租房保障管理辦法》(瀘住建發〔2022〕19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公租房保障是指政府通過實物配租或租賃補貼形式對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第三條 本區公租房保障管理適用于本細則。第四條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是實施本區公租房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公租房保障的分配及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委會開展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范圍及方式
第五條 公租房保障對象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鎮低保、低保邊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含農民工,下同)。
(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以及城鎮低保、低保邊緣家庭中住房困難家庭是指落戶本區城鎮滿1 年以上,經民政部門認定, 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積17m2 ?以下的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積=產權登記面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總人數,下同)。
(二)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難家庭是指落戶本區城鎮滿1 年以上,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統計部門發布的數據為準,下同),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積17m2 ?以下的家庭。
(三)新就業無房職工是指畢業年限未滿 60 ?個月(從畢業當月起計算),在本區城鎮穩定就業、無自有住房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及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
(四)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是指本區城市規劃區內農業戶口或非本區城市規劃區戶口,在本區城市規劃區城鎮穩定就業且居住滿半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城鎮無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 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圍:
(一)兩年內通過出售、贈與、離婚析產、繼承等方式轉讓過房產的(截至申請之日);
(二)兩年內采取貨幣補償方式達成征收補償協議且補償到位的(截至申請之日);
(三) 兩代以內直系親屬擁有2 套及以上房產,且人均房屋建筑面積達到34m2 ?以上的;
(四)正在租住國有公房的;
(五)正在享受其他保障住房實物配租的;
(六)擁有營業用房、辦公用房、生產用房的;
(七)五年內被認定為住房保障失信家庭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保障方式
公租房保障采取以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實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對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租賃補貼是指向保障對象發放貨幣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根據保障對象住房困難程度、支付能力,結合保障對象意愿和本區公租房供給,實施分類別、分層次保障,解決基本住房需求。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鎮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中住房困難家庭, 以實物配租為主、租賃補貼為輔的方式實現應保盡保; 對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
鎮穩定就業無房外來務工人員,以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的方式, 解決階段性住房困難。
第三章申請
第八條 公租房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申請,每個家庭應確定 1名家庭成員為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主申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之間應該存在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共同申請人,由監護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集中為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提出申請,并協助提供相關材料。
第九條 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鎮低保、低保邊緣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難家庭,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向工作單位注冊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租賃補貼也可通過微信小程序“瀘州市社會保障一卡通”進行線上申請。
第十條 公租房保障申請(年審)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應當主動、如實申報家庭情況, 配合審核部門核查,對承?諾事項真實性負責,并承擔失信責任。對做出虛假承諾的申請人,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申請資格,且原則上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人或在保對象應按照本區制定的分配或年審方案提供相應申請或年審資料,包括申請人填寫并簽字確認的瀘州市龍馬潭區公租房保障申請(年審)審批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承諾書、證明事項核查授權書,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 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婚姻狀況承諾書(已婚家庭提供結婚證,離異家庭應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養) 父母、(養) 子女(非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等。其中,租賃補貼申請對象還應提交與房屋產權人或其委托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房屋權屬證明復印件等材料。
第四章審核
第十二條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公租房保障申請受理、審核、公示工作。公租房保障申請實行社區居委會初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復審、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終審的三級審核、三級公示制度。總審核期原則上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各級公示期均為5 個工作日。
(一)社區居委會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法,對其家庭組成、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審核,并對審核合格的家庭進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社區居委會簽署初審意見并報送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社區居委會對初審不合格或經核實公示異議成立的家庭應當告知原因。
(二)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等方式對社區居委會報送的初審材料進行復審, 并對審核合格的家庭進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簽署復審意見并報送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復審不合格或經核實公示異議成立
的家庭應當告知原因。
(三)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報送的復審材料進行最終審核。對審核合格的家庭進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對申請人進行登記,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對最終審核不合格或經核實公示異議成立的家庭,不予登記,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通知申請人。
(四)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租賃補貼申請對象應當在“瀘州市惠民惠農公共服務網”線上和線下同步審批、公示。
第十三條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審核部門申請復核。審核部門應當在7 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牽頭聯合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租房保障申請(年審)的審核工作。各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區發展改革局:負責參與確定不同地段、不同類型公租房租金、物業服務費收取標準。
區民政局:負責核實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及家庭成員的婚姻登記信息,提供本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低保邊緣家庭在保對象名單。
區財政局:負責公租房建設、維修、租賃補貼以及日常工作開展等資金的保障。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核實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及家庭成員中退休人員退休金金額、在職人員社保繳納單位、時長和繳費基數。
區衛生健康局:負責核實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家庭是否為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家庭。
區退役軍人局:負責核實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家庭成員是否屬優撫對象等情況。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核實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家庭成員個體工商登記、投資經商, 以及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無房外來務工人員就業單位工商登記等情況。
區行政審批局:負責查詢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家庭成員企業法人登記、公司入股情況相關信息。
區醫保局:負責核實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家庭成員享受Ⅰ類或Ⅱ類門診特殊疾病待遇相關信息。
區公安分局: 負責核實戶籍在瀘的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及家 庭成員戶籍所在地、戶籍屬性,提交的家庭成員戶籍死亡注銷情況;審核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家庭成員是否擁有車輛,提供車輛所有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車牌號、車輛品牌及類型、初次登記日期等信息。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負責查詢申請人、承租人家庭成員不動產登記信息。
區稅務局:根據納稅人涉稅信息保密相關規定,負責協助查詢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家庭成員相關涉稅信息。
區殘聯:負責核實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及家庭成員殘疾類別、級別和登記情況。
區公積金管理部:負責查詢申請人、承租人家庭成員繳納公積金工資基數信息。
龍馳集團:負責核實申請對象、在保對象家庭成員是否租住國有公房。
第十五條 ?公租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等條件情況實行定期和動態相結合的復審制度,原則上每年應復審一次,并結合復審情況及時調整保障方式、保障標準等。
第五章分配
第十六條 對審核符合租賃補貼條件的家庭,應當簽訂租賃?補貼協議,明確補貼標準、發放期限和應停發情形及違約責任等。租賃補貼協議簽訂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保障對象承租房屋租賃期限,補貼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租金的金額。
第十七條 對經審核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家庭,采取公開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選房排序。對未抽中房源的家庭, 符合租賃補貼申請條件的可采取租賃補貼方式予以保障。對經審核符合條件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家庭,可優先選房:
(一)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
(二)年滿65 周歲以上的孤寡老人;
(三)獲得見義勇為證書的家庭;
(四)計劃生育特殊家庭;
(五)家庭成員中有重大疾病或二級以上殘疾喪失勞動力的家庭;
(六)國家、省、市、區文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第十八條 完成選房的家庭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合同參照《四川省公租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有效期三年。在規定時間內不簽訂租賃合同的, 視作放棄,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保障。
第十九條 實物配租家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納房屋租金,同時可憑租賃合同及租金票據等相關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房屋租金。
第二十條 通過實物配租公開抽簽、搖號等方式未選到房的家庭自動進入實物配租輪候名單,分類別按公開抽簽、搖號等方式 確定的順序進行輪候排序。實物配租輪候家庭在輪候期內安排公租房,輪候期不超過三年。輪候期超過六個月的,安排公租房前應當重新審核資格。
第二十一條 實物配租有輪候對象的情況下,符合申請條件
的新申請對象輪候排序按提交申請材料時間先后排在前期輪候對象之后,同一天提交申請材料的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低到高排序。公租房保障分類輪候排序如下:
(一)第一順序: 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鎮低保、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
(二)第二順序:第一順序以外具有優先選房資格的家庭。
(三)第三順序:第一、二順序以外的其他家庭。
第二十二條 在保家庭存在以下情況,可向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調整承租房屋或提高租賃補貼:
(一)對有年滿 70周歲、身患二級以上殘疾或患其他重大疾病成員的保障家庭, 在有符合條件的空置房源情況下,可申請調換至低樓層或出行較方便的空置房源(已是電梯房源部分除外)。
(二)因家庭人口變化,可申請調整至相應人口數對應面積的公租房或提高租賃補貼。
(三) 其他因家庭情況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換公租房的, 經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同意,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六章 ?租賃補貼發放與租金收取標準
第二十三條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區發改、財政部門結合同地段、同區域、同類型住宅市場租金水平、申請對象的支付能力和本區財力水平等因素,分區域確定公租房租賃補貼基數和公租房市場租金基數, 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并向社會公布, 動態調整, 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四條 租賃補貼具體補助標準按以下方式計算:租賃補貼額度=(應保障面積- 自有住房面積)×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準。
應保障面積為(以建筑面積計算):1人戶30平方米,2人?戶45平方米, 3人及以上戶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 租賃補貼資金按季度發放,每年3月、6月、9月、12月為當季度租賃補貼發放月。新申請租賃補貼在第三榜公示期無異議的家庭,自公示期結束當月開始享受補貼。租賃補貼系數根據家庭類別確定:
(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鎮低保家庭中住房困難家庭,按市場租金水平的90%給予補貼;
(二) 城鎮低保邊緣家庭中住房困難家庭,按市場租金水平的70%給予補貼;
(三)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非農業戶口),按市場租金水平的30%給予補貼;
(四) 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農民工)按市場租金水平的50%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本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以及城鎮低保、低保邊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基數根據戶籍所在街鎮確定;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租賃補貼基數根據工作單位所在街鎮確定。
第二十七條 公租房租金根據家庭類別實行分類減免,月租金=月市場租金基數×(1-減免系數)。具體減免系數如下:
(一)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鎮低保家庭中住房困難家庭按公租房市場租金基數的90%給予減免;
(二)城鎮低保邊緣家庭中住房困難家庭按公租房市場租金基數的70%給予減免;
(三)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非農業戶口)按公租房市場租金基數的30%給予減免;
(四) 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農民工)按公租房市場租金基數的50%給予減免。
第七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租房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負責公租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 圍繞消防安全、燃氣安全、室外迎水面墻防水、屋頂漏水、外墻瓷磚或欄桿墜落等方面, 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確保住房質量和居住安全。
第二十九條 公租房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區發改部門會同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政府指導價,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公租房租金按月收取,執收單位應當在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收繳租金清算,清算完成后5 個工作日內按政府非稅收入繳入區國庫,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公租房建設、維護、管理以及彌補租賃補貼支出等, 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三十一條 公租房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公租房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水、電、氣、物業服務等費用。配建的公租房物業服務費與所在小區執行同一標準。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第三十三條 公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租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租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退房時應將房屋恢復原狀, 不拆除裝飾裝修部分物品的應保證裝飾裝修部分能夠正常使用,出租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房源信息和保障對象相關信息納入“兩清單”管理,同時錄入“蜀安居”平臺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化管理并及時更新。
第三十五條已分配入住的公租房小區納入所在街道實行屬地化管理,依托社區為保障對象提供均等的政府公共服務和社會服務。
第八章 退出
第三十六條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對公租房保障對象實行定期年審和不定期審核,對審核符合條件的對象可繼續居住或領取租賃補貼,對不符合條件的對象,應按規定騰退房屋或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保障家庭經濟情況發生變化的,應按情況調整相應租金、物業服務費、補貼檔次或退出保障,調整時間以通知為準。對不配合年審工作的保障對象,視為不符合保障條件。
第三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外來務工人員,保障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6個月, 對超過保障期限但符合其他保障對象類別條件的,可按規定變更保障對象類別,繼續申請保障。新就業無房職工在享受公租房保障期間,畢業年限超過5 年但仍無房的,可繼續保障直至累計期限達到36個月。
第三十八條 公租房租賃期滿需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 個月向原申請地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租房:
(一)租賃合同到期未提出續租申請或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合同到期經審核符合續租條件但未在規定時限內續簽租賃合同的;
(三) 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
(四)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五)租賃期內,因承租人數減少不再符合配租戶型標準,應當換至相應戶型,拒不換房的;
(六)承租人累計6 個月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租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繳納。搬遷期滿仍不騰退的,如承租人他處確無住房,可繼續居住并按照市場租金價格繳納租金;如承租人他處有房屋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退出公租房,并應按不高于市場租金2 倍的價格收取租金,如承租人他處房屋為期房的,可繼續居住并按市場租金價格繳納租金,在期房交房后予以合理的裝修期(原則上不超過半年),裝修期滿后騰退房屋。
第四十條 公租房的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退回公租房: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欺騙等不當手段獲得公租房保障資格的;
(二)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
(三)改變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四)破壞或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租房且拒不恢復原狀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 個月閑置公租房的;
(六)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 不按約定使用房屋導致房屋結構損壞、引起火災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拒不履行房屋維修和損失賠償責任的;
(八)合同約定的其他違規違約行為。
有以上情形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及時書面通知承租人,限期退回公租房(原則上不超過 3個月),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如經書面通知仍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可作出要求其履行協議、限期退回公租房的行政決定書,并明確告知承租人享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承租人收到行政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區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正在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立即停止發放補貼,有違法所得的由申請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配合追回違法所得,對拒不退還違法所得的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法向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未按時年審或經審核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
(二) 在享受補貼期間, 獲得公租房實物配租、經濟適用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三) 保障對象死亡、入住養老院、被判入獄服刑等不符合領取租賃補貼的其他情形的;
(四)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欺騙等不當手段獲得公租房保障資格的。
第四十二條區級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在權責范圍內負責對公租房保障對象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對在限期內未按規定及時騰退公租房或退還違規領取的補貼,有第四十條任一行為的保障家庭, 應按程序認定為公租房保障失信家庭,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保障;對申請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退出公租房或退還違法所得的家庭,按程序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家庭,在“信用瀘州”網站上公示,并予以聯合懲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及時將保障家庭違規信息在區政府信息公眾網上予以公示,同時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一經查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單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在公租房保障工作中不履行本細則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若有違反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并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反本細則,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并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2023 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6月8日起施行的《龍馬潭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細則》(瀘龍府辦發〔2020〕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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