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0-12-30 17:45:07 大 中 小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了規范自然災害救助管理,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根據《重慶市民政局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指導標準的通知》(渝民發〔2017〕20號)、《重慶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做好2019年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的通知》(渝應急發〔2019〕107號),區應急局和區財政局聯合對《重慶市江津區自然災害救助指導標準》(津民政發〔2017〕438號)倒損房救助標準部分進行修改,其余部分不變。
特此通知。
重慶市江津區應急管理局
重慶市江津區財政局
2020年3月17日??
重慶市江津區自然災害救助指導標準(修訂)
為規范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明確救助標準,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財政部和民政部《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市民政局和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指導標準》的通知(渝民發〔2017〕2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標準。
一、應急救助
(一)對象。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的人員。包括因自然災害造成不能在現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進行安置并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人員(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災害過程后,住房未受到嚴重破壞、不需要轉移安置,但因災造成當下吃穿用等發生困難,不能維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人員(含非常住人口)。
(二)標準。緊急轉移安置人員按20元/天·人的標準給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據實際災害情況確定,原則上不超過15天;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員視其困難程度給予一定救助。
二、遇難人員家屬撫慰
(一)對象。因自然災害為直接原因導致死亡人員(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屬。
(二)標準。按死亡人員160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撫慰。
三、過渡期生活救助
(一)對象。因自然災害造成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上述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需政府在應急救助階段結束、恢復重建完成之前幫助解決基本生活困難的人員(含非常住人口)。
(二)標準。按20元/天·人的標準給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四、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
(一)對象。因自然災害造成以居住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無法解決居住問題的困難人員。
1. 倒塌房屋,即因災導致房屋整體結構塌落,或承重構件多數傾倒或嚴重損壞,必須進行重建的房屋。
2. 嚴重損壞房屋,即因災導致房屋多數承重構件嚴重破壞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險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無維修價值的房屋。
3. 一般損壞房屋,即因災導致房屋多數承重構件輕微裂縫,部分明顯裂縫;個別非承重構件嚴重破壞;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繼續使用的房屋。
因災倒損的獨立廚房、牲畜棚等輔助用房、活動房、工棚、簡易房和臨時房屋不納入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和維修資金補助范圍。
(二)標準
1. 倒房重建救助標準。
住房倒塌、嚴重損壞房屋恢復重建,按5000元/間的標準給予補助,4間及以上的補助20000元。
對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提高標準給予補助的,必須報區應急局、財政局共同研究審批后,按審批的標準給予補助。
2. 損壞房屋修復救助標準。
住房一般損壞,局部維修可安全居住的,由所在鎮街根據損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參照上述程序審批后納入救助。補助標準按實際恢復住房間數計,每間補助標準不超過2000元,補助間數不超過2間。
五、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
(一)對象。一是本年度因災住房倒塌或損壞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難的;二是本年度因災農經作物絕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難的;三是本年度因災傷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難的;四是本年度因災其他情況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難的。
(二)標準。原則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給予救助。
六、物資救助
(一)帳篷發放。應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多渠道轉移安置受災人員,組織和動員受災人員投親靠友、鄰里村民互幫或利用學校、閑置公房等進行安置。對于上述方式未能安置的受災困難群眾,應發放救災帳篷進行臨時安置,救災帳篷(規格為12平方米)原則上每戶受災人員(一般3人)安排1頂;對家庭人數多于4人或少于2人的,可分性別按4人/頂安排帳篷集體居住。
(二)棉被發放。對無房可住受災人員按照1-2床/人的標準發放棉被;對其他臨時轉移安置人員,根據其受災程度和家庭人口、困難程度等,原則上按1-2床/戶的標準發放棉被酌情安排。
(三)折疊床發放。對無房可住受災人員按照不低于1張/戶的標準發放折疊床,優先滿足老年人、孕婦、小孩等特殊困難人群的需要。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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