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5-03-04 10:22:59 大 中 小
2024年11月7日9:30許,位于江津區珞璜工業園發展中心(重慶江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境內的重慶南亞玉珠聚氨酯有限公司生產車間內發生一起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166.5萬元。
事故發生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關于授權重慶市江津區應急管理局牽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相關事宜的通知》(江津府〔2022〕160號)等規定,成立了由區應急局牽頭,區府辦、區公安局、區總工會等單位派員組成的“江津區2024年‘11·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負責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區紀委監委、區檢察院參與事故調查。
調查組經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周密細致的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總結了事故教訓,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司法鑒定、技術分析、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條件,且從業人員違規違章作業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重慶南亞玉珠聚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亞玉珠公司),法定代表人張xx,注冊資本300萬元人民幣,實繳資本300萬元人民幣,成立于2009年7月24日,地址重慶市江津區珞璜工業園B區馬南大道16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7691233216D,經營范圍為許可項目:危險化學品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銷售:聚氨酯產品(不含須經國家專項許可或審批的項目)、化工產品及原料(不含化學危險品和易制毒化學物品)、建筑材料(不含化危品)、五金、機電產品(不含小汽車);倉儲服務(不含化危品倉儲);生產、銷售:沙發、汽車坐墊、摩托車坐墊、汽車配件(不含發動機生產)、摩托車配件(不含發動機生產)。(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2014年南亞玉珠公司與重慶科創機車制造有限公司聯合出資組建了重慶帆瑪機車制造有限公司,以帆瑪公司名義購地入駐珞璜工業園。公司占地面積為14786.83平方米,建設用地12601.57平方米,另有辦公樓、經營輔助用房、設備房、值班室等共計6000余平方米,現有職工13人。
(二)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1.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
南亞玉珠公司任命張xx為安全管理機構組長,副組長為吉xx,任命伍x為安全員。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南亞玉珠公司制定了《安全工作會議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制度》《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及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管理制度》《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評價制度》《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制度》《主要負責人安全責任制》《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編制了《應急預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應急預案》。
3.員工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未制定近五年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且無近五年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的記錄和培訓檔案。
(三)相關人員情況。
1.朱xx,女,76歲,身份證號:51020219480615xxxx,系南亞玉珠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
2.張xx,男,61歲,身份證號:51021319631215xxxx,系南亞玉珠公司法定代表人。
3.吉xx,男,51歲,身份證號:32092419731123xxxx,系南亞玉珠公司總經理。
4.陳x,男,55歲,身份證號:51021419690509xxxx,系南亞玉珠公司行政主任及實際安全管理人員。
5.伍x,男,43歲,身份證號:51021219810521xxxx,系南亞玉珠公司會計及掛名安全管理人員。
6.王x,男,55歲,身份證號:51022519690814xxxx,系南亞玉珠公司庫管員。
7.冉xx,男,49歲,身份證號:51022919751026xxxx,系南亞玉珠公司技術負責人。
8.陳x,男,60歲,身份證號:51303019641215xxxx,系南亞玉珠公司叉車工。
9.杜xx,男,50歲,身份證號:51021619740629xxxx,系南亞玉珠公司搬運工。
(四)事故現場勘驗情況。
2024年11月7日,事故調查組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事故地點位于南亞玉珠公司D4物理混料車間內(見圖一)。該車間為鋼結構廠房,長19.5米,寬16.5米,高10米,總面積約320平方米(見圖二)。工廠建設時在車間中部地坪下挖了一個長度約6.6米,寬度約6米,深度約4米,體積約158立方米的坑槽。坑槽內放置兩個3噸型號的搪玻璃開式攪拌容器(俗稱混合釜)。坑槽頂部除混合釜外,均鋪設有水泥板和鋼板,在兩個混合釜中間留有一個洞口,在洞口架設鋼斜梯通到坑槽底部,形成一個較大的半封閉空間。在坑槽底部設有出料充裝泵、物料管線和收集坑等設施。出料充裝泵電機為非防爆電機,收集坑是為了收集溢出、滲漏物料而設置在最低處的凹坑(見圖三、圖四)。

圖一南亞玉珠公司D4車間概貌

圖二D4車間總平面圖

圖三事故車間事發前平面圖
? ? 事故導致廠房房頂、窗戶、玻璃等嚴重損毀。坑槽上長6.6米、寬1.9米的水泥板嚴重移位。鋼板也因為沖擊力四散各處,通到坑槽底部的鋼斜梯散落到坑槽左側,坑槽附近各種材料罐發生傾倒。(見圖五)

圖四物理混合區域事故前概貌

圖五物理混合區域事故后現場
(五)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11月7日7:50許,南亞玉珠公司技術人員冉xx,工人王x、杜xx、陳x、張xx進入物理混料區開始作業。冉xx指揮其余4人首先將3135聚醚多元醇4桶(210公斤/桶)投入混合釜內,又將380A聚醚多元醇1桶200公斤、三乙醇胺60公斤、阻燃劑260公斤、水15公斤、開孔聚醚多元醇(KF-28)60公斤一起投入混合釜內,打開電動泵攪拌15分鐘后約8:35許,冉xx取小樣檢驗不合格,再投入380A聚醚多元醇150公斤,繼續攪拌約10分鐘。約9:00許,冉xx再次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冉xx關閉攪拌電機后離開車間。9:20許,王x啟動抽料電機抽出成品進行分裝,分裝成品約500公斤后停止抽料。9:30許,陳x第二次啟動抽料電機抽出成品進行分裝,電機啟動后約5至6秒發生爆炸并起火。事故發生后,王x、杜xx、陳x三人跑出了車間,而張xx則在撤離的過程中被爆炸產生的沖擊波撞擊,其他工人見張xx未跑出車間,趕往車間發現張xx躺倒在地上失去了意識,他們對其進行了心肺復蘇,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9火警電話,約9:50許,120急救醫生到達后搶救無效當場宣布張xx死亡。10:00許,119消防救援也到達現場搶險救援,5分鐘后現場明火被消防人員撲滅。
(六)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
1.死亡人員:張xx,男,漢族,1975年6月7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臨泉縣譚棚鎮張老村委會大新莊xx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119750607xxxx。
2.受傷人員:陳x,男,60歲,居民身份證號:51303019641215xxxx,頭部輕微磕傷,事故后立即送往第三人民醫院治療,已痊愈。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T6721-1986)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總計約166.5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報告情況。
事故發生后,南亞玉珠公司總經理吉xx、技術員冉xx、行政主任陳x等聽見響聲后立即趕到現場。9時40分許,吉xx通過手機向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朱xx報告。9時42分許,朱xx手機通知法人張xx。9時55分許,吉xx通過電話向珞璜工業園發展中心報告。10時15分許,江津區應急管理局接區政府值班室電話通報,珞璜工業園發展中心發生一起亡人事故,要求立即核實。10時17分許,江津區應急管理局向珞璜工業園發展中心、江津消防救援支隊致電核實情況。11時05分許,江津區應急管理局向重慶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二)各單位應急處置情況。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組織就近員工進行施救,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9火警電話,經江津區第三人民醫院搶救并確認張xx死亡。
2.現場成立由區應急管理局、區消防救援支隊、區公安局、區總工會、珞璜工業園發展中心等部門參與的“11·7”事故現場指揮部,下設區應急管理局牽頭的事故調查組,珞璜工業園發展中心牽頭的善后維穩組和輿情導控組。市應急管理局3名專家趕赴現場指導。立即設置警戒線,建立隔離區,封閉到事故車間的廠區道路。
(三)善后情況。
2024年11月12日,南亞玉珠公司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協議,賠償死者家屬131萬元。2024年11月19日,南亞玉珠公司對廠房損毀進行修復,預算為354907元。
(四)總體處置評估。
此次事故,事故單位、相關應急和救援部門到位及時,事故現場疏散及警戒及時有序,沒有引起次生事故,未造成其他社會不良影響。
三、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一)法醫鑒定意見。
11月8日,事故調查組委托重慶市正鼎司法鑒定所對張xx進行尸表檢驗、死亡原因分析,重慶市正鼎司法鑒定所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重正司鑒〔2024〕病司鑒字第3號),分析意見如下:
1.法醫病理學診斷:閉合性顱腦損傷:顱內出血、顱底骨折;閉合性胸部損傷:雙側多發性肋骨骨折、胸腔大量積血;以上損傷系生前傷,符合強大暴力(爆炸沖擊)所致。
2.死因分析:2024年11月7日9時30分左右被鑒定人張xx工作時廠房發生爆炸受傷,傷后經120搶救無效宣布臨床死亡。結合以上案情及送檢資料,被鑒定人顱腦外傷史明確。本次尸表檢驗主要發現被鑒定人頂枕部偏右側見創口,深達顱骨,敲擊顱骨可聞破罐音,顱腔穿刺抽出大量血性液體;左側胸廓塌陷,雙側肋骨捫及多處骨折,胸腔穿刺抽出血性液體,左側為甚;左肱骨骨折。綜合以上檢驗所見,被鑒定人張xx顱腦損傷、胸部損傷明確,且損傷程度嚴重,為致命性損傷。
根據案情介紹及目前尸表檢驗綜合分析推斷,被鑒定人張xx符合因強大暴力(委托方所述爆炸后撞擊可以形成)致顱腦、胸部損傷引起中樞神經系統、呼吸功能障礙死亡。
3.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張xx符合因強大暴力致顱腦、胸部損傷引起中樞神經系統、呼吸功能障礙死亡。(結合案情,委托方所述爆炸后撞擊可以形成)。
(二)檢驗檢測報告。
事故發生后,調查組對現場爆炸殘留物進行了取樣,同時也對2024年11月7日當天生產出的產品進行了混合取樣,并送應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進行檢驗檢測。產品混合樣中主要檢出1,1-二氯-1-氟代乙烷、N,N-二甲基環己胺和磷酸酯等成分。其中N,N-二甲基環己胺為危險化學品,屬于易燃液體,具有一定揮發性,揮發產生的蒸氣比空氣重,可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檢測結果頁見下圖。

(三)分析技術報告。
事故調查專家技術組于2024年12月16日出具《重慶南亞玉珠聚酯有限公司“11·7”其他爆炸事故直接原因分析報告》,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1.現場化學物質基本性質分析。
現場調查發現,現場存在的主要化學物質基本情況見下表:
主要化學物質基本情況表
|
序號 |
名稱 |
基本性質 |
是否 危險化學品 |
備注 |
|
1 |
聚醚多元醇380A |
可燃有毒液體 |
否 |
|
|
2 |
聚醚多元醇F3135 |
可燃有毒液體 |
否 | |
|
3 |
聚醚多元醇F4719 |
可燃有毒液體 |
否 | |
|
4 |
聚醚多元醇KF-28 |
可燃有毒液體 |
否 | |
|
5 |
N'-[3-(二甲氨基)丙基]-N,N-一甲基-1,3-丙二胺 |
可燃有毒液體 |
否 |
別名:叔胺 |
|
6 |
TCPP磷酸三(2-氯丙基)酯 |
有毒液體 |
否 |
別名:TCPP阻燃劑 |
|
7 |
N,N-二甲基環己胺 |
易燃液體,類別3;閃點:37oC;爆炸極限3.6%—19%(V);蒸汽壓:3.6mm Hg ( 20 °C) |
是 |
|
|
8 |
可燃有毒液體 |
否 |
||
|
9 |
三乙醇胺 |
蒸汽密度:5.14 (vs air);閃點:179oC;3.6%—7.2%(V);蒸氣壓(kPa,20oC):0.0013 |
否 |
現場存在的化學物質基本特征匯總分析如下:
(1)大部分化學物質都是可燃有毒液體,有一定的燃爆特性,比如三乙醇胺外觀為無色油狀液體,閃點為179℃(CC),爆炸極限為3.6%—7.2%(V)。
(2)大部分化學物質的密度較大,產生的蒸汽比空氣重,易沉積在低洼區域。比如甲酸(醇溶劑中的叔胺混合物)相對蒸氣密度(空氣=1):1.59,爆炸極限12%-57%(V)。
(3)使用最多的聚醚多元醇是很復雜的混合體系,雖然主要成分是大分子量的高聚物,但也會含有一些低聚物、未反應單體,催化劑、溶劑等。高聚物化學性質相對穩定,但體系中其他物質化學性質很復雜,在一定條件下就可能有燃爆風險。
(4)醇溶劑中的叔胺混合物含多烷氨基多烷基胺,25%-<50%,二甘醇10%-<25%,二氨雜多環多烷基,10%-<20%,甲酸10%<20%,也具有燃爆特性。
(5)大部分化學物質都要求儲存在通風、陰涼、遠離熱源、火花、明火的場所。
2.生產工藝介紹。
現場未發現安全操作規程,通過技術人員介紹,生產的產品是根據下游客戶的需求來確定的,所以生產的產品是變化的,對應的工藝原料也是變化的。發生事故當天的配料情況如下表。
|
名稱 |
重量 |
數量 |
備注 |
|
|
聚醚多元醇F3135 |
(840 +150)公斤 |
4桶 |
210公斤/桶 |
|
|
聚醚多元醇380A |
200公斤 |
1桶 |
200公斤/桶 |
|
|
聚醚多元醇(KF-28) |
60公斤 |
—— |
—— |
|
|
三乙醇氨 |
60公斤 |
—— |
—— |
|
|
TCPP阻燃劑 |
250公斤 |
—— |
—— |
|
|
水 |
15公斤 |
發生事故當天的工藝流程見下框圖。

3.工藝設計情況調查分析。
查閱設計圖紙,未見坑槽的設計圖紙,未見工藝設計的相關圖紙。坑槽的開挖、設備的布置、電氣設備的選型都是廠內人員根據經驗完成的,無設計資料,該情況已由廠內人員確認。
4.以前發生事故情況分析。
調查人員詢問現場作業人員,混合釜的安裝在車間地坪以下坑槽內,主要是為了方便進料。從2016年安裝完成至今,多次發生過混合反應釜溢料事故,多次發生過出料泵及連接管道漏料事故。為方便物料回收,在坑槽底部低凹區域設有一個專門的收集坑,定期對存積的物料進行回收。該情況已經現場作業人員確認。
下圖為2021年發生溢料事故報告的照片,事故報告中提到的“黑料”是聚氨酯發泡行業一類原料的簡稱,“黑料”主要成分包括多亞甲基多苯基異氰酸酯、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等危險化學品。2021年溢料事故發生后,從投入原料和回收廢料測算,地下坑槽的殘留物質并沒有進行完全清理。


5.爆炸源分析。
現場查看到,原焊接在混合反應釜周邊的鋼板已被掀翻到坑槽旁邊,本來架設在坑槽內的鋼斜梯已被爆炸氣浪抬升到車間地平面,平臺承重槽鋼已被爆炸氣浪向上掀翻翹起,而混合釜內并沒有明顯的損壞情況,因此可認定爆炸源點位不是發生在混合釜內,而是發生在坑槽里面。
根據廠內人員確認,爆炸發生時間是在混合反應結束后出料時間段,該時間段會先關閉攪拌電機(攪拌電機是防爆電機),然后啟動出料充裝泵電機,不防爆而經常故障的出料充裝泵可能出現電火花從而引爆周邊的爆炸性混合物。坑槽內無其他熱源、明火和電源。
通過從坑槽底部打撈上來的出料充裝泵的照片發現,接線盒金屬蓋板已炸裂,接線頭有明顯的燒灼痕跡,由此可推斷爆炸源來自出料充裝泵接線盒內打火引爆坑槽內爆炸性混合物。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司法鑒定、技術分析、調查詢問、查閱相關資料及綜合分析,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T6441-86)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T6442-86)分析認定,其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分析。
1.工藝設備布置不合理。在車間地坪以下修建的坑槽形成了較大的相對密閉空間,不利于空氣流通和易燃易爆物質的稀釋擴散。生產原料和產品涉及的化學物質成分復雜,化學性質復雜。其中的一些化學物質具有燃爆特性,且密度較大,容易在低洼處積聚。
2.工藝設計不合理。經常發生溢料和漏料事故,造成易燃易爆物質在坑槽越積越多,企業又未及時采取措施完全清除,員工在作業前未按《攪拌釜生產操作規程》在每天生產前要對反應釜周圍和底部進行觀察有無異常,如無異常就按開啟抽風機換氣的要求對反應釜周圍和底部進行觀察或檢測,也未按要求進行通風,最終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3.根據《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2014)第3.1.1條,爆炸危險環境的電力裝置應進行防爆設計,選用防爆電氣設備。布置在坑槽底部的出料充裝泵的電機不防爆,經常出現故障,易產生電火花,又加之工藝不合理,出料充裝泵需要頻繁啟停,更增加了電火花產生的可能性。
(二)直接原因認定。
車間地坪以下修建的坑槽形成了較大的相對密閉空間,溢料和漏料造成易燃易爆物質在坑槽越積越多,企業又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完全清除,最終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布置在坑槽底部的出料充裝泵的電機不防爆,出料充裝泵接線盒產生的電火花引爆,導致該次爆炸事故的發生。
(三)事故間接(管理)原因。
南亞玉珠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超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生產,南亞玉珠公司營業執照上沒有聚醚等化學品加工或者生產這一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2.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36號令)第四條的要求,將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未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4.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按公司建立的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評價制度進行管理。
5.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隱患缺乏系統排查和全面治理。
6.未按要求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和培訓內容,導致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
7.未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五、相關職能部門履職中存在的問題
(一)區商務委。
作為全區批發零售行業的管理部門,將南亞玉珠公司納入重慶市江津區商務委員會《2023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并于2023年7月15日到南亞玉珠公司開展檢查,下達了《現場檢查筆錄》和《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津商務改字(2023)第0629號,并對查出的問題進行了整改復查。但對南亞玉珠公司培訓不到位、安全管理缺位等違法違規行為失察。
(二)重慶江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
未有效督促管委會其他科(部)室及重慶市江津區珞城實業有限公司其他科(部)室指導企業落實有限空間(受限空間)等高風險環節安全管理相關要求;對南亞玉珠公司培訓不到位、安全管理缺位等違法違規行為失察。
六、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朱xx,南亞玉珠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不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公司的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2.冉xx,南亞玉珠公司技術負責人及現場管理人員。未嚴格履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職責,未督促作業人員嚴格執行作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在坑槽未進行充分通風、氣體檢測及辦理作業票的情況下,組織工人在坑槽區域附近作業生產,導致發生事故,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南亞玉珠公司作為生產經營單位,超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按公司建立的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評價制度進行管理;未嚴格督促從業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作業審批制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隱患缺乏系統排查和全面治理;未按要求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和培訓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九節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南亞玉珠公司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個人。
1.吉xx,南亞玉珠公司總經理,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未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2.陳x,南亞玉珠公司行政主任及安全管理人員,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對危險源進行有效評估,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未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建議追責問責的人員。
1.肖x,重慶市江津區珞城實業有限公司審計法務部工作人員。貫徹落實全區受限空間作業系統治理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導企業開展受限空間作業專項整治工作不扎實,對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職的情況及企業受限空間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失察,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應予以責任追究,建議移送區紀委監委調查處理。
2.曹x,重慶市江津區珞城實業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2024年9月-12月代管審計法務部期間貫徹落實全區受限空間作業系統治理工作不到位,督促審計法務部指導企業開展受限空間作業專項整治工作不扎實,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建議由上級黨組織綜保區黨工委主要負責人對其提醒談話。
3.田xx,重慶江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安全應急科科長,負責該科室全面工作。貫徹落實全區受限空間作業專項整治工作力度不足,督促指導其他科室開展安全檢查及受限空間作業專項整治工作履職不到位,建議由綜合保稅區黨工委主要負責人對其提醒談話。
4.熊xx,重慶江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副主任,分管安全應急工作,貫徹落實全區受限空間作業專項整治工作力度不夠,督促指導其他科(部)室開展安全檢查及受限空間作業專項整治工作履職不到位,建議責成其向綜合保稅區黨工委作出書面檢查。
5.嚴x,重慶市江津區商務委工作人員,督促指導本行業領域企業開展受限空間作業專項整治工作不到位,對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職的情況及企業受限空間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失察,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建議責成其向江津區商務委作出書面檢查。
6.周xx,重慶市江津區商務委工作人員,督促指導本行業領域企業開展受限空間作業專項整治工作不扎實,對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失察,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建議責成其向江津區商務委作出書面檢查。
(五)建議作出檢查的單位。
針對本次事故,調查組向全區發出警示通報,并建議江津區商務委、重慶江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分別向江津區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為避免和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從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訓,在今后的工作中,應從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南亞玉珠公司。
應深刻汲取本次事故的教訓,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關口前移防患未然,通過嚴格落實“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構建“控風險、治隱患”的安全管理閉環;關停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生產線及生產設備,扎實開展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認真組織各項應急演練,特別是受限空間作業專項應急演練,讓從業人員掌握基本安全風險辨識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加強現場安全監管及落實作業票制度,確保作業人員嚴格遵守相關操作規程,杜絕從業人員冒險作業、違章作業,及時發現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區商務委。
應深刻汲取此次爆炸事故教訓,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認真貫徹落實《全區系統治理受限空間作業安全風險行動方案》(津安委辦〔2024〕5號)、《全區受限空間作業安全集中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津安委辦〔2024〕38號)文件精神,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嚴格按照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嚴厲查處受限空間作業違法違規行為,提高監管人員的監管能力,堵塞企業安全管理漏洞,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及時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整改完善,確保安全生產。
(三)重慶江津綜合保稅區管委會。
應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全區系統治理受限空間作業安全風險行動方案》(津安委辦〔2024〕5號)、《全區受限空間作業安全集中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津安委辦〔2024〕38號)文件精神,督促和指導企業認真開展受限空間作業系統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加強檢查、指導,督促、幫助生產經營單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江津區2024年“11·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調查組
2025年2月17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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