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5122519/2022-00029 | [ 發文字號 ] | 津醫保處字〔2022〕第8號 |
| [ 主題分類 ] | 衛生、計劃生育、婦女兒童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醫療保障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5 | [ 發布日期 ] | 2022-09-15 |
發布日期: 2022-09-15 10:00:00
當事人(姓名或名稱):重慶市江津區杜市中心衛生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500381450554764N
住所或地址:重慶市江津區杜市鎮交通街234號
法定代表人:黃文彬
本機關于2022年6月2日對你單位進行立案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違法行為:
一、偽造醫學文書。你院醫生賀普鳳虛構了李某祥2022年4月16日至4月21日、陳某秀2022年4月18日至4月20日、胡某懷2022年2月13日至2月19日住院的病情,偽造三名參保人入院記錄、病程記錄等醫學文書中關于病情的描述,騙取居民醫保基金242.83元、職工醫保基金3187.03元,合計3429.86元。以上違法事實有李某祥等3名參保人詢問筆錄、醫生賀普鳳詢問筆錄、相關參保人住院病歷、醫保系統相關參保人就醫數據為證。
二、將不屬于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保基金結算。
(一)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你院將625人次普通門診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納入醫保結算,造成居民醫保基金損失23280元、職工醫保基金損失1628元,合計24908元;
(二)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你院超醫保目錄規定使用范圍使用注射用鹽酸川芎嗪、注射用曲克蘆丁、天麻素注射液、銀杏葉提取物注射液并納入醫保結算,造成居民醫保基金損失265714.82元、職工醫保基金損失34617.15元,合計300331.97元。
以上違法事實有檢查筆錄、醫保系統電子數據、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違規明細和銀杏葉提取物注射液等超限用藥明細表為證。
由于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現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你院退回偽造醫學文書違法行為涉及的醫保基金3429.86元,并處3.5倍罰款12004.51元。
二、責令你院暫停醫生賀普鳳涉及醫保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6個月,同時將賀普鳳偽造醫學文書等行為移交區衛生健康委處理。
三、責令你院退回普通門診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納入醫保結算涉及的醫保基金24908元,并處1倍罰款24908元。
四、責令你院退回超限用藥違法行為涉及的醫保基金300331.97元,并處1.5倍罰款450497.96元。
你單位應于規定時間內將涉及的醫保基金及罰款退繳至對應的銀行賬戶:
1. 收到本決定書十五日內將涉及的居民醫保基金289237.65元退還至居民醫保基金支出專戶(收款人:重慶市江津區醫療保障局,開戶行:重慶銀行江津支行,賬號:560101040004572,備注:醫保違規金額)。
2. 收到本決定書十五日內將涉及的職工醫保基金39432.18元退還至職工醫保基金支出專戶(收款人:重慶市江津區醫療保障局,開戶行:重慶銀行江津支行,賬號:560101040002139,備注:醫保違規金額)。
3. 收到本決定書三十日內將行政處罰罰款487410.47上繳至非稅收入專戶(收款人:重慶市江津區財政局,開戶行:重慶農商行江津支行,賬號:1501010120010011765)。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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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津區醫療保障局
2022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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