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9858095/2025-00171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衛生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衛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7 | [ 發布日期 ] | 2025-08-27 |
發布日期: 2025-08-27 17:06:47
| 江津區衛生健康委行政處罰案件公示(2025年8月) | |||||||||
| 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相對人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處罰機關 | 處罰決定日期 |
| 1 | 江津區曾澤民中醫綜合診所 | 92500116MAE2YT64XG | 津衛醫罰〔2025〕23號 | 一、《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的執業助理醫師以及鄉村醫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藥師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抗菌藥物調劑資格。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定期對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本機構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相應的處方權。其他醫療機構依法享有處方權的醫師、鄉村醫生和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藥師,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相應的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
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開具患 者處方的行為,二、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抗菌藥物處方權的 醫師于2025年5月30日為患者開具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 |
一、《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 (一)項“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 二、依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給予處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
1、警告;2、罰款人民幣15000元(壹 萬伍仟圓) |
江津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 2025-08-15 |
| 2 | 何洪遠 | 510225********0874 | 津衛醫罰〔2025〕18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十一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 | 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糖化血紅蛋白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后果” | 1、警告;2、罰款人民幣11000元(壹萬壹仟元) | 江津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 2025-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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