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9858095/2025-00102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衛生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衛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6 | [ 發布日期 ] | 2025-06-26 |
發布日期: 2025-06-26 17:25:01
| 江津區衛生健康委行政處罰案件公示(2025年6月) | |||||||||
| 序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相對人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內容 | 處罰機關 | 處罰決定日期 |
| 1 | 重慶市江津區康喬門診部有限公司 | 91500116MA61142084 | 津衛傳罰〔2025〕4號 | 《消毒管理辦法》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 | 該門診部2025年4月8日存在未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 | 《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 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 罰款 | 江津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 2025-06-03 |
| 2 | 江津仁愛門診部 | 92500116MA5XGWJE6P | 津衛傳罰〔2025〕5號 | 《消毒管理辦法》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 | 該門診部2025年4月9日存在未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 | 《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 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 罰款 | 江津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 2025-06-03 |
| 3 | 陳行玲 | 510230********1421 | 津衛醫罰〔2025〕11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十一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 | 陳行玲醫師對患者程巧實施不必要糖化血紅蛋白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后果” | 1、警告;2、罰款人民幣11000元(壹萬壹仟元) | 江津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 2025-06-24 |
| 4 | 徐中平 | 510213********2436 | 津衛醫罰〔2025〕12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十一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 | 陳行玲醫師對患者程巧實施不必要糖化血紅蛋白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后果” | 1、警告;2、罰款人民幣11000元(壹萬壹仟元) | 江津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 2025-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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