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219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27 | [ 發布日期 ] | 2026-04-27 |
發布日期: 2026-04-27 16:09:56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津環罰〔2026〕15號
當事人名稱:福建興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小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104MA2YP85366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金山街道金山大道213號金山佳園1號樓1層11店面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為市郊鐵路跳蹬至江津線(圣泉寺至鼎山段)項目車站主體工程的施工單位,現場檢查時為夜間時段,你公司正在該項目云鼎陽光段工地以盾構機進行施工作業。經查,該工地位于以居住為主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按照監測技術規范要求,在該工地西側場界外開展了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監測。根據《監測報告》(津環(監)字〔2025〕703號),1#監測點位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監測結果為65dB,超過《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夜間場界噪聲排放限值(55dB)。你公司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且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已構成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3-4證明檢查時你公司在市郊鐵路跳蹬至江津線(圣泉寺至鼎山段)項目車站主體工程云鼎陽光段工地進行夜間施工作業,以及監測人員現場開展監測的具體情況;
證據11-12證明接受執法調查人員取得你公司授權的事實;
證據13-14證明市郊鐵路跳蹬至江津線(圣泉寺至鼎山段)項目承包單位****有限公司接受執法調查人員取得授權的事實;
證據16-19證明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執法人員復查檢查時你公司已取得夜間施工證明,以及你公司承建市郊鐵路跳蹬至江津線(圣泉寺至鼎山段)項目車站主體工程云鼎陽光段工地C1監測點位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的監測結果為53dB,符合《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25)場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55dB)的事實;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需要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證明,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規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向你公司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津環改〔2026〕11號),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津環罰告〔2026〕16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你公司在接到告知書后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依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的規定,對你公司的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裁量認定如下:個性裁量因子:施工噪聲排放時期敏感度為一般時期;噪聲超標情況為超標9分貝以上;共性裁量因子: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為及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為未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配合調查情況為積極配合調查;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信訪或者舉報情況為5次以上;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為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況為整改措施已落實;主觀過錯程度為故意。
依據《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第六條規定的裁量方法,根據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計算處罰金額,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肆萬陸仟肆佰貳拾壹元整(小寫:46421元)。
你公司在本次處罰后應當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同時加強管理,落實各項措施,杜絕違法行為再次發生,為我區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203辦公室(地址:重慶市江津區鼎山大道742號)開具《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并按照通知書載明的繳款方式繳納罰款。繳款成功后可按《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要求獲取電子票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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