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117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3 | [ 發布日期 ] | 2026-02-13 |
發布日期: 2026-02-13 11:54:26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津環罰〔2026〕8號
當事人名稱:重慶紅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文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6MA60L42817
地址:重慶市江津區珞璜鎮金源路16號(****1號廠房)
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主要從事照明設備(燈具)制造,屬于金屬制品加工制造業,檢查時下料、焊接工序正在生產,焊接點位正在作業,產生的焊接廢氣未收集、對應的焊接廢氣治理設施未運行。你公司在生產過程中未采取措施控制、減少粉塵排放,已構成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5-6證明你公司為本案違法行為主體;
證據7-8結合現場檢查資料進一步證明你公司生產排污基本情況以及已取得相關環保手續的事實;
證據11-12證明對你公司復查檢查時你公司未生產,生產車間的焊接工位已配備2臺移動式焊煙收集處理設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向你公司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津環改〔2026〕8號),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津環罰告〔2026〕13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
你公司在接到告知書后五個工作日內,未要求聽證。你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書》,主要述稱:懇請對我司不予行政處罰。1.本案完全符合“首違不罰”及“輕微免罰”的法定條件。是初次違法;本次涉及的違法行為僅為焊接工序短暫未開啟治理設施,未造成突發環境事件或環境污染等后果,危害后果輕微;立即進行了整改。2.違法行為系員工疏忽所致,非企業主觀故意。對裁量認定主觀過錯程度為故意持有異議。非主觀惡意,未運行系一線生產員工疏忽大意非故意閑置設施;管理失誤而非惡意排污,偶爾存在管理盲區在所難免,第一時間糾正證明無違法主觀意圖。3.處罰將導致企業面臨生存危機。行政處罰將導致企業喪失市場準入資格,企業將面臨倒閉。4.企業對社會作出了貢獻,承諾合規:已開展全員培訓、完善制度、配備足夠的移動式焊煙處理設施。綜上,我司本次違法行為系初次、輕微、非故意且已立即整改,懇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對我司不予行政處罰。并提交了2026年1月5日整改后焊接工位現場照片、員工環保培訓簽到表、企業無行政處罰信用記錄作為佐證資料。經復核,我局認為:你公司所述初次違法以及及時改正、采取了持續整改措施的情況屬實,予以采納,并已納入處罰裁量考慮;你公司未啟動污染防治設施,也未采取其他替代收集處理措施,焊接廢氣未經任何收集處理設施處理后直排,不屬于危害后果輕微,不予采納;你公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明確要求焊接廢氣需經收集處理后排放,你公司對啟動污染治理設施的義務有明確的認知,但由于管理松懈,放任未按規定啟動污染治理設施的情況發生,屬于間接故意,對你公司非主觀故意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企業生產經營的具體情況不屬于處罰裁量考慮因素,不予采納。
依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的規定,對你公司的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裁量認定如下:個性裁量因子:排污單位管理類別為登記管理;管理要求為未落實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共性裁量因子: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及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為兩年內未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配合調查情況為積極配合調查;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信訪或者舉報情況為無;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為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況為整改措施已落實;主觀過錯程度為故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的規定,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第六條規定的裁量方法,根據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計算處罰金額,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捌萬貳仟肆佰叁拾柒圓整(小寫:82437元)。
你公司在本次處罰后應當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同時加強管理,落實各項措施,杜絕違法行為再次發生,為我區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203辦公室(地址:重慶市江津區鼎山大道742號)開具《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并按照通知書載明的繳款方式繳納罰款。繳款成功后可按《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要求獲取電子票據。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2026年2月12日
?
國務院部門網站
地方政府網站
市政府部門網站
區縣政府網站
其他網站
關注公眾號
江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