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115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3 | [ 發布日期 ] | 2026-02-13 |
發布日期: 2026-02-13 11:52:00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津環不罰〔2026〕5號
當事人名稱:重慶知新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6MAEJ6HN48U
地址:重慶市江津區德感街道雙星路1號附1號(1#廠房幢1-5)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主要從事新型建筑材料制造,建有年產20000m3石墨勻質板項目,主要污染物為廢水、噪聲、廢氣等,現場檢查時未生產。經查,該項目于2025年5月開工建設,檢查時建有1臺蒸汽發生器、1臺發泡機、1臺攪拌機、1臺切割機、1臺砂光機、9個料倉等生產設施設備以及1套袋式除塵器廢氣治理設施。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第56項規定,該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你公司在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批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已構成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6-7證明你公司申請報批的年產20000m3石墨勻質板項目基本情況及建設內容,以及該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僅建成1套袋式除塵器的事實;
證據9-10證明代表你公司接受執法調查人員取得你公司授權的事實;
證據14-15證明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執法人員對你公司復查檢查時該項目已停止生產的事實;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钡囊幎?。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向你公司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津環改〔2025〕10號),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以《不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環不罰告〔2026〕2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你公司在接到告知書后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钡囊幎?,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第七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二)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即開工建設,但未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后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蛘咦孕型V菇ㄔO、停止生產的;”的規定,鑒于復查時你公司已自行停止生產,也未發現該項目有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后果,且已于2025年12月15日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書,你公司的本次違法行為屬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公司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環境影響評價是約束項目與規劃環境準入的法治保障,是在發展中守住綠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線。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你公司作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科學地分析開發建設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問題,并提出防治措施,并按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2.案涉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即開工建設屬實,你公司實施了環境違法行為,應深刻反思,牢固樹立環保合規意識,確保各項經營活動合法合規進行。
3.你公司應當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同時加強管理,落實各項措施,杜絕違法行為再次發生,為我區生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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