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0022509J/2023-00014 | [ 發文字號 ] | 津司發〔2022〕31號 |
| [ 主題分類 ] | 司法 | [ 體裁分類 ] | 其他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31 | [ 發布日期 ] | 2022-09-16 |
發布日期: 2022-09-16 11:05:00
各司法所、各科室(中心):
《重慶市江津區司法局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工作規范》已經區司法局2022年第14次黨組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在行政復議工作中貫徹執行。
重慶市江津區司法局
2022年8月31日
重慶市江津區司法局
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工作規范
為規范行政復議辦案程序,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加強行政復議辦案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總??則
第一條??開展行政復議工作,應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第二條??開展行政復議工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凡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要嚴格按照規定辦理;法律、法規無明文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本規范辦理。
第三條??開展行政復議工作,應當落實公開原則,即立案公開、聽證公開、行政復議決定公開,確保行政復議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第四條??開展行政復議工作,應當堅持公正及時高效的原則。要嚴格執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和審限制度,努力加快案件審查進度,縮短辦案周期,防止案件久拖不結,促進效率不斷提高。
第五條??開展行政復議工作,必須堅持便民、為民、利民原則。要加強對當事人的行政復議程序指引,落實方便當事人申請復議的各項措施,切實解決關乎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
第六條??大力加強行政復議文明建設,廉潔辦案。切實抓好立案、接訪、聽證、調解、文書制作、送達等行政復議“窗口”建設,不斷轉變和改進工作作風,樹立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公正文明高效嚴謹的良好形象。
第一章?復議接待
第七條?行政復議接待工作基本要求:
(一)行政復議工作人員應做到舉止文明,并保持工作環境清潔;
(二)定時到崗,工作不懈怠,不相互推諉,對來訪群眾或當事人落實“首問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應清楚明確告知申請復議所必備的手續、材料、證件等,減少當事人往返次數;
(三)堅持文明用語,不急不躁,尊重來訪群眾,認真耐心聽取問題及當事人的陳述;
(四)認真仔細審查來訪者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對申請書中名稱不符或地址不詳及需要補充等問題提示當事人寫明;
(五)符合立案條件予以立案的,提示當事人注明最便捷的聯系方式。
第八條?接待來訪者,應當主動問候、語言禮貌、態度熱情,解答問題清晰、準確,復議引導認真、耐心,不得對來訪者的詢問簡單敷衍或者不予理睬,不得嘲諷、挖苦、訓斥來訪者。
第九條?在接待過程中,要認真聽取當事人的訴求,耐心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做好復議程序引導等相關提示,不得拒絕回答當事人的合理疑問或者以簡單語句敷衍應付,不得因不講明理由而拒絕接待,不得就證據效力、案件結果等實體性問題作出主觀判斷或者向當事人提供傾向性意見。
第十條?送達法律文書,應當依法表明身份,對當事人稱謂恰當、語言文明,按照規定進行相關程序性提示,但應當避免向當事人透露案情或者就實體性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第二章??復議受理
第十一條??受理行政復議實行“首問責任制”和“一次性全面告知”制度,由首次接待當事人的復議工作人員作為立案人。采取郵寄、線上申請等方式申請行政復議的,由科室負責人指定案件立案人。
立案人負責指引申請人、第三人正確完整提交各項申請材料、受理立案等。
第十二條??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時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形式要件的予以立案。發現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不完備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發出《行政復議補正通知書》。收到申請書的時間,從申請人補正齊全之日開始計算。
第十三條??申請人具備立案條件但未提交書面申請書,應盡量指引其填寫書面申請書;堅持口頭申請的,記錄在案后予以立案。
第十四條 對于予以立案受理的案件,立案人應當在2日內進行審查,填寫《行政復議立案審批表》,提出辦理意見經科室負責人、分管副局長審查后,報局長審批。
第十五條?立案后,由立案人員向申請人發出《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一聯交付當事人,一聯附卷。同時在7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和行政復議申請材料復印件。
第十六條?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立案人應在收件后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呈科室負責人、分管副局長審查,報局長審批后向申請人送達。
第十七條 對不屬于本機關受案范圍的行政復議案件,立案人應在3日內作出《行政復議轉送函》,呈科室負責人、分管副局長審查后向申請人送達。
第三章?復議審理
第十八條?行政復議案件由兩名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共同辦理。案件受理后由科室負責人指派案件主辦人和案件協辦人。案件的辦理、復議后的應訴等工作由案件主辦人負責,直至結案成卷。
案件主辦人應按照辦案程序的規定辦理案件,提出復議決定建議,對案件的整體辦案質量負責。
因工作調整更換案件主辦人的,原案件主辦人應當與新案件主辦人就案件的辦理情況和相關細節做好交接,保證案件辦理的正確性,并對交接前的工作負責。
第十九條?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第二十條?主辦人應注意保留復議階段辦案書面材料存檔。凡調查取證、調解和解、電話溝通咨詢等均應書面記錄在案。
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在60日內審結,主辦人認為行政復議案件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結案的,應當在距結案日期前10日,起草延期審理通知書,經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副局長審批。延期審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審理期間,主辦人發現案件存在需要中止審理情形的,由主辦人制作《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報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副局長審批。行政復議中止事由消除后,主辦人應在當日內制作《恢復行政復議審理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及第三人。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期間,經申請人申請或主辦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停止執行的,由主辦人制作《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報科室負責人、分管副局長審查,由局長審批后,分別送達當事人及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根據其復雜性、重要性等分別適用書面審理、調查核實、聽證審理等形式。
第二十五條?下列情形可以適用書面審理方式進行:
(一)同類案件已有行政復議決定先例的;
(二)被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或行政處罰的;
(三)其他可以適用書面審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核實,包括詢問、聽取意見、實地核實證據、現場勘驗、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資料、委托鑒定及向社會邀請有關專家、技術人員提供咨詢意見(參與調查)等,并制作《行政復議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筆錄》
第二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復雜行政復議案件,可以舉行聽證:
(一)對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主要事實存在較大爭議的;
(二)對具體行政行為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的;
(三)案件涉及人數眾多、標的額較大的;?
(四)申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
(五)聽證機關認為必要的。
第二十八條?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主辦人報請科室負責人同意后,可以組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
舉行聽證會的,主辦人應于聽證會召開5日前,制作《行政復議聽證通知書》,并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二十九條 行政復議聽證會應當由2-3名復議工作人員參加,其中1人擔任聽證會主持人,其他人員擔任聽證員。另有1名行政復議助審員擔任書記員。
行政復議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交聽證參加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行政復議聽證筆錄或聽證認定的事實應當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依據,聽證筆錄應附卷。
聽證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一般不當場宣布復議決定,需待復議決定書簽發后,依法送達。
第三十條??主辦人認為案情復雜,審理難度較大或法律適用有分歧的行政復議案件,實行限期合議制度,由全體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和分管副局長召開案件研判會進行合議,必要時可邀請區政府法律顧問、相關領域專家等參加。
第三十一條 需要合議的案件,須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當周起不遲于第六周召開案件研判會。具體時間,由科室負責人根據工作情況安排。
召開案件研判會前,主辦人應先制作書面審理報告。如實、全面向案件研判會匯報案件情況,案件研判會評議中如發現案件事實難以認定,需要申請人、被申請人補充證據的,可以再次舉行研判會。
第三十二條?案件研判會評議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先由主辦人全面介紹案件的基本情況,并發表對案件的證據、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意見,再由其他合議組成員發表評議意見,分管副局長最后發表評議意見;
(二)合議組評議結束前,主辦人應當根據評議情況總結合議組評議的結論性意見并記錄在案;
(三)各合議組成員必須提出明確、具體的處理案件的意見并說明理由,不得拒絕陳述意見或者僅作同意與否的簡單表態;
(四)合議組成員須獨立發表評議意見;
(五)合議組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擬辦意見,但是少數人的意見必須如實寫入筆錄;
(六)合議組成員應當認真審閱評議筆錄,確認無誤后簽名,評議筆錄應當附卷。?
第三十三條 經合議后,仍然存在較大分歧的行政復議案件,主辦人擬定案件調查處理意見,報經局黨組研究同意后,提請區行政復議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雙方提交書面和解協議,且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主辦人應當制作《行政復議和解書》。
第三十五條 審理復議案件,應按照“自愿、合法”、“調解優先、調裁結合”的原則,加強復調對接,積極尋求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相統一。
下列行政復議案件可以對接人民調解:
(一)涉及土地、林地、房屋等權屬爭議案件;
(二)涉及工傷認定、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物業管理糾紛等案件;
(三)涉及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行政補償糾紛案件;
(四)涉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五)其他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處理的案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申請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行政復議案件,或者行政復議案件中涉及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部分,不得進行行政復議調解,不得對接人民調解。
第三十六條 適用復調對接的案件,調解流程按照《重慶市江津區司法局行政復議與人民調解對接聯動工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在復議決定作出以前,申請人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承辦人應審查撤回復議申請是否為申請人真實意思表示,確屬真實意思表示的,引導申請人提交《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終止對該案的審理。
第四章?復議決定
第三十八條?擬決定終止的行政復議案件,由主辦人提出擬辦意見,制作《終止行政復議決定書》,經科室負責人、分管副局長審核后報局長審定。
第三十九條?下列案件的復議決定書,由科室負責人、分管副局長、局長審核后報分管區領導審定:
(一)擬決定維持、撤銷、變更、確認違法、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案件;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或復雜疑難案件。
第四十條 行政復議期間,主辦人發現被申請人或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意見,并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分別送達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及其上級機關。
第四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主辦人發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應當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
第四十二條 行政復議文書經領導審定后,主辦人應在5日內向當事人及第三人送達。
涉及區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案件時,要將行政復議決定同時抄告被申請人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向被申請人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建議書的,應當一并抄告。
第四十三條 行政復議決定文書一律對外公開,主辦人應在復議決定書作出后10日內,按照《重慶市行政復議決定書網上公開暫行規定》要求上傳至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官方網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行政復議案件實行臺賬管理制度,對接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及時登記,做好案件的統計分析,按期向區政府和重慶市司法局上報行政復議案件情況。
第四十五條 行政復議案件辦結后,主辦人應當按照《重慶市行政復議案件文書立卷歸檔辦法》之規定,按正、副卷分類整理、立卷和裝訂,并在材料收齊、裝訂成冊后一個月內歸檔。
第四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辦案人員認定行政行為違法,認為需要追究有關人員違紀違法責任的,應及時報告,經局黨組研究同意,上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通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
第四十八條 行政復議科應在每年3月10日前提交上年度行政復議工作情況報告,經局黨組研究同意后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同時通報各部門、鎮街。
第四十九條 行政復議工作情況報告除復議案件總體情況、增減趨勢等內容外,還應包括對以下內容的說明或分析:
(一)行政復議糾錯案件、作出的行政復議意見書、重大案件專項報告、案件調解情況、被申請人應履行職責未履行等情況,以及上述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
(二)行政復議工作主要做法及具體進展或成效,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三)行政復議體制改革、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工作情況;
(四)其他需要匯報的情況或問題。
第五十條 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在從事行政復議工作時,必須嚴格按照本規范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規范各項行政復議行為。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有關“2日”“3日”“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五十二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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