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5-01-13 09:42:00 大 中 小
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一、什么是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鄉鎮、街道、社會團體或者其他行業性專業性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人民調解法》等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二、受理范圍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主要是有以下類型: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房屋宅基地糾紛、合同糾紛、生產經營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勞動爭議糾紛、消費糾紛、山林土地糾紛、征地拆遷糾紛、旅游糾紛、環境污染糾紛、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物業糾紛、醫療糾紛、知識產權糾紛、互聯網糾紛以及其他糾紛。
三、調委會調解民間糾紛的原則
(1)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2)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3)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四、調解糾紛申請流程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信訪部門等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可以前往就近的村(社區)、企業事業單位、行業性專業性組織、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下列糾紛人民調解不予受理
(1)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責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包括:①已構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 ③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例如工商管理引發的糾紛、稅務糾紛等;
(2)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3)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六、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1)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4)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七、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2)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3)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八、調委會調解糾紛是否收費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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