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11-09 09:25:00 大 中 小
《重慶市江津區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長江禁漁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津農業農村委發〔2022〕68號,以下簡稱《通知》),已于2022年11月9日印發,并對外公開發布。為便于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公眾廣泛知曉和理解政策內容,現作如下解讀。
一、背景依據
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導意見》(農漁發〔2022〕1號)、《農業農村部長江辦關于進一步規范長江禁漁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長漁發〔2021〕13號)、《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規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保障生態平衡的協作意見(試行)》(渝檢一分院會〔2022〕2號),結合江津實際制定。
二、目的意義
《通知》出臺通知的目的,是為了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規范長江禁漁后我區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科學養護水生生物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和水域生態安全。
三、適用范圍
單位個人在江津區內長江及其支流,以及水庫等其他開放性水域,開展各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適用本《通知》。
四、主要內容
《通知》共6部分,包括加快制定與十年禁漁相適應的增殖放流規劃、規范報備和檢疫制度、規范放流苗種的選取、規范放流方式時間地點、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大力開展宣傳教育。
(一)增殖放流活動怎么報備?
答:《通知》規定,各單位和個人自行開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須提前15個工作日向江津區農業農村委員會提交《增殖放流活動報備表》;放流國家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還須轉報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施行。在放流現場要向執法人員出示報備表。《增殖放流活動報備表》見《通知》附件1。
(二)增殖放流的魚苗怎么檢疫?
答:用于增殖放流的魚苗等水生生物,貨主應當按照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方可出售運輸用于增殖放流。在放流現場要向執法人員出示檢疫證明。《重慶市江津區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申報表》見《通知》附件2。
(三)增殖放流的魚苗有什么要求?
答:《通知》規定,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必須是長江流域本地種,嚴禁放流外來種、雜交種和選育種,防范外來物種入侵和種質資源污染;放流物種的親本應來源于長江流域天然水域、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或省級以上原種場保育的原種;規模性放流水生生物,原則上應來源于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基地,農業農村部公布的苗種供應單位可在以下網址查詢:http://znyj.nftec.agri.cn:8086/database6.aspx。《常見水生生物外來種、雜交種和選育種名錄》見《通知》附件3。
(四)增殖放流的方式是什么?
答:增殖放流一般采用常規(盡可能貼近水面,距水面不超過1米)投放、滑道投放等方式,順風緩慢放入增殖放流水域。禁止采用拋灑或“高空”傾倒等傷害水生生物的放流方式。
(五)增殖放流的時間地點有什么要求?
答:放流時間應避免在高溫季節(氣溫35℃以上)進行。每年6月6日是“全國放魚日”,鼓勵單位個人集中開展增殖放流活動,引導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為了規范管理,經申報審核,我區確定了3個增殖放流定點平臺,已由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統一對外公布。分別是幾江街道米幫沱碼頭、油溪鎮油溪沙碼頭、白沙鎮利華碼頭。
(六)違反增殖放流規定有什么后果?
答:違反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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