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512876W/2022-00148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農業、畜牧業、漁業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規章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農業農村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31 | [ 發布日期 ] | 2022-07-31 |
發布日期: 2022-07-31 09:30:00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五屆〕第196號
《重慶市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已于2022年7月22日經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2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四章 文化繁榮
第五章 生態保護
第六章 組織建設
第七章 區域協調
第八章 城鄉融合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實現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尊重農民主體地位,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促進共同富裕。
第四條 本市實行市負總責,區縣(自治縣)、鄉鎮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組織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市、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鄉村振興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鄉村振興地方規劃,明確發展思路、階段性目標要求和主要措施。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等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動員農民積極參與鄉村振興,發揮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廣泛宣傳鄉村振興法律法規和政策,弘揚鄉村振興先進經驗、先進事跡,鼓勵媒體積極開展對鄉村振興戰略的公益宣傳,營造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良好社會氛圍。
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鄉村優勢特色資源,發展縣域富民產業,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實施科技興農、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品牌強農,促進現代山地特色高效農業高質量發展,帶動農民就地就近就業創業增收致富,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構建完善現代鄉村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鞏固提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探索建立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服務體系,探索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路徑和建立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統一市場平臺等舉措,落實農村改革重點任務。
第十條 本市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健全完善糧食安全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安全保障機制,不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完善糧食加工、流通、儲備體系,確保糧食安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要農產品供給保障體系,落實保障責任,明確保障目標,強化保障措施,確保糧食、生豬、蔬菜等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推動食物供給由單一生產向多元供給轉變。
第十一條 本市落實耕地保護黨政同責,加大耕地執法監督力度,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根據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加強撂荒地監管和利用。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民種糧收益保障機制,加快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支持農業服務公司、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供銷合作社等發展生產托管服務,開展訂單農業、加工物流、產品營銷等,提高種糧綜合效益。
第十三條 市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種質資源普查、鑒定評價,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實施農作物和畜禽等良種培育、育種關鍵技術攻關,鼓勵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優良品種推廣,保護和合理利用本地特色種質資源。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作物病蟲害、動物疫情監測預警、風險評估、應急處置,提高綜合防治能力,維護種植業、養殖業生產安全。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引領,支持農業科研院校壯大研發實力,培育農業龍頭科技創新企業,構建產學研協同創新體制機制,建立糧食及重要特色農產品科技創新平臺,推進生物種業、智慧數字農業、農產品加工、綠色農業投入品、農業科技示范區等領域創新,強化農業關鍵技術聯合攻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技創新應用,集成整合科技創新資源,建立完善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成果轉化,形成試驗示范推廣一體化格局,推動農業農村創新驅動發展。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優化農業科研項目管理,健全人才評價、成果評選制度,建立完善農業科技穩定投入機制,加大對基礎產業、特色產業科技創新的政策傾斜和保障,激發農業科技人員創新積極性。
第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技服務體系建設,提高鄉鎮農技推廣能力,推動形成政府扶持和市場引導相結合,農技推廣機構、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科技人員等廣泛參與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
推動政府與科研機構、企業間成果信息互通共享,實現科研成果與市場需求有效對接。
支持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科技園、農業示范園等園區建設,發揮園區在農業科技推廣應用方面的示范帶動作用。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用地科學安全利用,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和農田宜機化改造,優先支持適應丘陵山區的農業機械科研開發、應用推廣,推進主要農作物生產機械化,加強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防汛抗旱能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在高標準農田建設中新增的耕地作為占補平衡補充耕地指標在市域內調劑,所得收益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優化農產品結構,統籌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等全產業鏈布局,重點發展現代山地特色高效農業產業,培育壯大優勢特色產業集群。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引導和鼓勵農業企業獲得國際通行的農產品認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產品精深加工業,鼓勵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經營的農產品初加工,引導農產品加工企業向區縣、基地、園區布局,推動農產品精深加工基地和特色農產品加工村鎮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資源稟賦,因地制宜支持休閑農業、體驗農業、紅色旅游、鄉村旅游、康養、電子商務等鄉村服務產業的發展,具備條件的可以建設一二三產業融合示范園。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市場納入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優化農產品市場網絡布局,統籌農產品生產地、集散地、銷售地市場建設,推進鄉村電子商務發展,推動農業生產和商貿物流對接互聯,鼓勵依托產地就近建設特色農產品貿易物流平臺,配套建設分級、包裝等農產品商品化處理設施,推動形成農產品專業市場、全國性產地示范市場、田頭示范市場,完善現代農業市場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鄉村郵政、快遞、物流體系和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完善設施層級和網絡布局,推動物流集聚,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冷鏈物流配送體系。
第二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數字鄉村建設的要求,提升鄉村光纖網絡、移動網絡等鄉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水平和覆蓋質量,加快農村交通、電力、水利等傳統基礎設施的數字化改造。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發展智慧農業,整合信息資源,構建線上線下融合發展的綜合服務信息平臺,提升農業生產經營管理和教育、醫療、文化、衛生等公共信息服務水平,加大市場、科技、金融、就業培訓等涉農信息服務提供力度。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家庭農場培育,鼓勵農民申辦個體工商戶、興辦企業,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質量提升;發展壯大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壯大;推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建立資產收益、土地流轉、資金入股、房屋聯營、務工就業、產品代銷、生產托管、租賃經營等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完善人才振興保障措施,培養本土人才、支持返鄉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鄉村,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基礎教育工作統籌,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推動城鄉學校共同體建設,推進義務教育教師“縣管校聘”,持續改善農村學校辦學條件。實施鄉村教師支持計劃,建立完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籌的鄉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補充機制和教師待遇保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建立完善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待遇保障機制,推進緊密型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支持市、區縣醫療衛生機構與鄉村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對口幫扶,提高鄉村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培養、引進農業生產經營人才、農村二三產業發展人才、鄉村公共服務人才、鄉村治理人才、農業農村科技人才、鄉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管護人才,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有力人才支撐。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和整合培訓資源,鼓勵和支持農業廣播電視學校、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科研機構、農技推廣機構等開展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利用市場機制創新培訓方式,加強農業技能培訓、創業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培養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創新創業帶頭人、致富帶頭人。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置涉農相關專業,加大農村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鼓勵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與職業學校開展訂單式涉農專業人才培養。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城市人才向鄉村流動,建立健全產業指導組、專家服務團和科技特派員、教育特派員到鄉村提供服務的工作機制,面向鄉村振興重點領域,設立專家工作室、專家服務基地等平臺,支持企業家、退休干部、退休教師、退休醫師、退伍軍人和規劃師、建筑師、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才通過項目合作、專家服務、兼職等形式到基層開展服務活動。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外出本土人才信息庫,打造返鄉創業園,吸引外出人才返鄉創新創業。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鼓勵各類人才參與鄉村建設的激勵機制,建立健全鄉村人才分級分類評價體系,推動鄉村人才職稱評審,支持企業聘用特殊人才,落實鄉村人才待遇。對鄉村發展急需緊缺人才,可以設置特設崗位,不受常設崗位總量、職稱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
鼓勵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到鄉村就業創業的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根據就業創業服務地區、年限等給予返還學費、保障住房、補貼創業資金等支持政策。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返鄉入鄉人員和各類人才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文化繁榮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加強鄉村精神文明建設,健全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繁榮鄉村文化,提升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豐富農民文化體育生活,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普及科學知識,推進移風易俗,破除大操大辦、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提倡孝老愛親、互幫互助、勤儉節約、誠實守信,促進男女平等,評選鄉村道德模范,創建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星級文明戶,發揮精神文明榜樣和新鄉賢引領示范作用,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建設文明鄉村。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引導村民依法制定村規民約,發揮村規民約的激勵和約束作用。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文化惠民工程,健全完善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網絡和服務運行機制,加強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基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充分利用廣播電視、視聽網絡和書籍報刊,拓展鄉村文化服務渠道,為村民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開展鄉村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辦好中國農民豐收節等節日民俗活動,支持創作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優秀文藝作品,鼓勵開展文化志愿服務,推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產品供給,豐富鄉村文化資源。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歷史建筑、農業文化遺產、灌溉工程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地名文化遺產、紅色遺址等文化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估,落實保護、傳承措施。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開展對鄉村優秀傳統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及其相關資料和實物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加強對巴渝農耕文化等特色文化資源的挖掘利用。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鄉村文化資源,鼓勵培育鄉村文化品牌,建設義務教育階段勞動實踐基地,發揮鄉村學校對鄉村精神文明建設的促進作用,推進鄉村文化產業與鄉村旅游、康養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五章 生態保護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完善河長制、林長制,優化鄉村生產生活生態空間,推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改善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國土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建立耕地養護、修復、休耕和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開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加強農業、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長江上游生態保護帶、大巴山區、武陵山區、大婁山區等重要生態系統的保護、修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推進林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和森林、濕地、水流等領域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落實限捕、禁捕管理制度,推進實施珍稀瀕危物種人工繁育和種群恢復工程,保護生物資源以及物種多樣性。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鄉村生態環境治理投入,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推進污染耕地分類管理和安全利用,推廣綠色防控和生物防治技術;完善廢棄農用薄膜、農藥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物回收處理體系;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運用測土配方技術,科學使用農業投入品,持續推動農藥、化肥減量增效,防止農用地的污染、破壞和地力衰退。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鄉村產業生態化,加快現有鄉村企業綠色改造升級,嚴格產業環境準入;引導發展綠色低碳循環農業,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種養殖技術,促進畜禽糞污、農作物秸稈等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普及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增強村民節約意識、環保意識、生態意識。
鼓勵村民在日常生活中綠色消費,減少家庭能源資源消耗,形成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人居環境建設和公益性資產后續管護長效機制,改善村容村貌,綜合整治農村水系;因地制宜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方式,完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推進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減量,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推廣農村衛生廁所;鼓勵和支持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建立農村住房安全動態監測機制,落實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關技術標準,引導農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相對集中的宜居住房。
第六章 組織建設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推進鄉村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發展,提升鄉鎮人民政府社會管理和服務能力,把鄉鎮建成鄉村治理中心、農村服務中心、鄉村經濟中心。
第三十九條 加強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領導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完善村級民主管理制度和工作運行體系,推進村民自治規范化、制度化,實現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提升農民組織化程度。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創新多層次議事協商形式,因地制宜建設各類村民議事平臺,引導農村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治理。健全村務監督機制,規范村務公開,激勵村民參與村務管理和鄉村建設。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依法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作用,優化利益分配機制,推動實現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運營和發展壯大。
引導、支持農民在自愿的基礎上依法成立或者加入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發揮農村經濟組織帶動小農戶增收的作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完善組織章程、民主管理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逐步建立經營管理人員的薪酬和激勵機制。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農業農村工作干部隊伍的培養、配備、使用、管理機制,選拔優秀干部充實農業農村工作干部隊伍,逐步提高農村基層干部相關待遇保障,采取培訓輪訓、實地考察、跟班實訓等措施提高農村基層干部的政治素質、法治意識和治理能力,建設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農業農村工作干部隊伍。
注重從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務工經商返鄉人員、本鄉本土大學畢業生、退役軍人中培養選拔村干部。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鄉村法治宣傳教育力度,培育法治文化,增強農村基層干部法治觀念,引導農村居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推進鄉鎮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健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加強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勵鄉鎮人民政府設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員會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推進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全覆蓋。
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推動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健全鄉村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加強農村警務工作,完善鄉村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等技防系統,健全農村公共安全體系;持續開展農村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強化農村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食品藥品、交通運輸和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
第七章 區域協調
第四十四條 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開展區縣協同、川渝等省際協同,健全完善政策制度,通過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產業聯動、創新開放協同等機制,形成結構科學、集約高效、功能互補的鄉村振興發展空間格局。
第四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協同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促進區域之間產業、科技、市場、人才、資本等方面的全面融合和協調發展。
區縣(自治縣)應當加強鄉村振興合作互動,協調相關政策,實現共同發展。
第四十六條 支持與相關省市加強交流合作,建設特色產業園區,提高政策協同,暢通要素流動,共同推進鄉村振興。支持農業資金、技術、產品、人才走出去、引進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優勢互補、錯位發展、有序競爭、相互融合,圍繞推動農業高質量發展、強化農業科技支撐、拓展農產品市場等方面深化成渝地區農業合作,建設成渝現代高效特色農業帶。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鄉村振興重點幫扶區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導,推動相關部門、區縣(自治縣)落實對口幫扶措施。
完善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參與鄉村振興定點幫扶制度,建立健全駐鄉駐村工作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投入鄉村建設。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增強脫貧地區內生發展動力,推動脫貧地區特色產業提質增效,建立防止返貧大數據監測平臺,開展農村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保持主要幫扶政策總體穩定,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確保不發生規模性返貧。
第八章 城鄉融合
第四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強化以工補農、以城帶鄉,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優化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布局,加強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建設,逐步完善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民持續增收,逐步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構建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
第五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根據不同村莊的發展現狀、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等,綜合考慮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護、搬遷撤并等村莊分類,依法編制村莊規劃。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公共、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村莊小型建設項目簡易審批,合理安排道路、管線等設施,推動鄉村路網銜接、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保障鄉村發展能源需要,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鄉村建設項目產權,建立健全鄉村基礎設施管護責任制度,明確管護主體,保障鄉村基礎設施長期穩定發揮作用。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農村社會事業,不斷加大財政投入,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鄉村公共服務,促進鄉村基本公共服務能力提升;均衡配置城鄉公共資源,提升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統籌能力,逐步實現標準統一,服務均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鄉村教育和醫療衛生事業,根據鄉村人口分布及公共資源使用效益等因素合理布局、高質量建設鄉村義務教育學校和醫療衛生機構;提升農村常見病、多發病、傳染病防控和診療救治能力;加強鄉村醫療衛生、優生優育科普宣傳;逐步實現孕前、孕中優生優育相關診療項目全覆蓋,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鄉村孕產婦、嬰幼兒死亡率、殘疾率;提高鄉村學前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及水平,擴大鄉村托育服務、特殊教育惠及人群;推進鄉村教育、醫療信息化發展,促進優質教育資源、醫療衛生資源城鄉共享。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便民服務體系,促進政務服務信息化智能化發展,提升鄉村政務服務水平和村民辦事便捷程度。
推進鄉村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提高村級綜合服務水平。鼓勵就業、法律、教育培訓等社會服務機構向鄉村延伸。
第五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提高鄉村社會保障服務水平,逐步縮小城鄉社會保障差距。支持農民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鼓勵具備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業產業化從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逐步提高六十歲以上老人基本養老金標準,確保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統籌發展,提高城鄉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水平,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健全縣鄉村銜接的三級養老服務網絡,推動鄉鎮敬老院、鄉鎮養老服務中心建設,支持發展農村普惠型養老服務和互助性養老,鼓勵有條件的村莊開展日間照料、老年食堂等服務。
支持有固定用工單位的農民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支持鄉村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自愿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促進農民通過政策性金融解決家庭基本居住問題。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農村人才、土地、資金、產業、信息等要素的城鄉融合,暢通流通渠道,重點引導城市生產要素向鄉村流動。
健全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建立風險防控機制,規范農村土地流轉交易秩序,鼓勵通過農村土地流轉平臺進行農村承包土地流轉,促進多種形式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形成平等競爭、規范有序、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健全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同工同酬制度,依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社會保障等合法權益。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保障制度,優化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資金績效,加強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優先保障用于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發行政府債券,用于現代農業設施和鄉村建設。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的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鄉村振興的支持。鼓勵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重點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使用范圍,逐步提高農業農村投入比例,集中支持鄉村振興重點任務。
第五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健全涉農信息整合共享機制和貸款風險分擔機制,推動建立農戶信用體系。引導金融機構依法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促進農村普惠金融發展,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將更多資源配置到鄉村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滿足鄉村振興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業務范圍內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
第五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營商環境,完善支持政策,鼓勵社會資本投入農業農村,發展現代農業、鄉村產業,參與生態治理、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
第六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多層次的農業保險體系,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支持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業務。健全農業再保險制度,鼓勵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依法開展互助合作保險,全面提升保險服務質量和保障能力。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保費補貼等措施,支持保險機構開發新產品,推動現代山地特色高效農業主導產業實現保險全覆蓋。
第六十一條 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制,鼓勵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居民房屋財產權、林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溫室大棚、養殖圈舍、大型農機具等依法抵押融資,支持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質押融資。
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應當主要為從事農業生產和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經營主體服務。
第六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鄉土地資源配置,保障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等方面的合理用地需求,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向鄉村發展傾斜,探索靈活多樣的供地新方式,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支持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通過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盤活閑置宅基地和房屋,因地制宜發展鄉村產業。
第六十三條 經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優先用于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和鄉村產業。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 建立健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落實鄉村振興考核、督查、評估、約談等制度。
第六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
區縣(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振興財政投入資金的管理、監督制度,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落實情況、鄉村振興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等實施監督。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組織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履行鄉村振興促進相關職責的,適用本條例關于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居民委員會從事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適用本條例關于村民委員會的規定。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5月14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農村扶貧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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