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5-07-15 10:35:16 大 中 小
| 重慶市江津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涉企檢查事項清單 | |||||
| 序號 | 事項編碼 | 事項名稱 | 事項分類標記 | 監管對象 | 法律依據 |
| 1 | 50312647060001 | 對非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的檢查 | 法定事項 |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 《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
| 2 | 50312640060001 | 對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的檢查 | 法定事項 |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 《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
| 3 | 50312639060001 | 對建設項目附屬園林綠化工程綠地率達標情況的檢查 | 法定事項 | 法人、其他組織 | 《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
| 4 | 50312638060001 | 對經批準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主體的檢查 | 法定+賦權事項 |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 《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 5 | 50310035060001 | 對建筑垃圾合法規范處置情況的行政檢查 | 法定事項 | 施工單位 | 第六十六條 建筑垃圾清運實行運輸許可制度。未辦理建筑垃圾相關許可證件運輸建筑垃圾的,對建筑施工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批準的時間、路線清運,或未在指定的地點傾倒的,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七條 禁止未采取密閉措施的車輛在城市道路上運輸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質。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暫扣運輸工具。 |
| 6 | 50312637060001 | 對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主體的檢查 | 法定事項 | 法人、其他組織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
| 7 | 50312541060001 | 對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檢查 | 法定事項 | 城市管理局審批的涉及環境衛生設施許可的主體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 8 | 50312645060001 | 對經批準關閉、閑置、拆除城市環衛設施的檢查 | 法定事項 |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 9 | 50312642060001 | 對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檢查 | 法定事項 | 法人、其他組織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 |
| 10 | 50312553060001 | 對供水工程建設方案執行情況的檢查 | 法定事項 | 城市管理局審查的中心城區供水工程建設方案的經營主體 | 《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一項 |
| 11 | 50312644060001 | 對經批準拆除、改動、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檢查 | 法定事項 | 法人、其他組織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 |
| 12 | 50310113060001 | 對城市公共停車場的行政檢查 | 法定+賦權事項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 |
| 13 | 50312635060001 | 對經批準占用、挖掘市政設施行為的檢查 | 法定+賦權事項 |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
| 14 | 50312641060001 | 對經批準的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的檢查 | 法定事項 |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
| 15 | 50312636060001 | 對經批準占用、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檢查 | 法定事項 |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
| 16 | 50312646060001 | 對經批準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檢查 | 法定+賦權事項 |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
| 17 | 50312650060001 | 對經批準在非主干道臨時占道經營的檢查 | 法定+賦權事項 |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 18 | 50312648060001 | 對經批準在公園內舉辦大型游樂、展覽等活動的檢查 | 法定事項 |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 《重慶市公園管理條例》 |
| 19 | 50312549060001 | 對經批準的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的檢查 | 法定+賦權事項 | 申請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市場主體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
| 20 | 50312643060001 | 對供水工程建設方案執行情況的檢查 | 法定事項 | 法人、其他組織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 |
| 21 | 50310084060001 | 對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道路設施上堆放物品、設置標牌或廣告的行政檢查 | 法定+賦權事項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設施上,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進行下列占用、挖掘行為: (一)設置占道停車點;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 (三)堆放物品、設置標牌或廣告; (四)開設車行坡道或進出道口; (五)建設各種建(構)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 |
| 22 | 50310112060001 | 對停車場經營管理者經營性行為的行政檢查 | 法定事項 | 單位,個人 |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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