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6-03-05 11:03:00 大 中 小
1.申請條件:(1)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2)交通管理部門意見。(3)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設施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設施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4)既有市政設施安全評估報告。
2.申請材料:(1)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申請表;(2)涉及結構設施安全的須有安全評估報告;(3)施工設計圖;(4)涉及影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應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5)施工圖審查意見;(6)施工范圍示意圖;(7)拆除、改動、遷移排水設施示意圖(8)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規劃總平圖)。
3.申請流程:受理→審查→決定。
4.法定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5.咨詢方式:023-8122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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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網站
市政府部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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